附表2: | | | | |
文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转报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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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项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审核转报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的审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委托管理 |
2 | 审核转报 | 电视剧〔包括动画片〕制作的审批(乙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委托管理 |
3 | 审核转报 | 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 县文广新局 | 市级委托管理 |
4 | 审核转报 | 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委托管理 |
5 | 审核转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委托管理 |
6 | 审核转报 | 外资(港澳台)设立演出经营单位的核实(省委托)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委托管理 |
7 | 审核转报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初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委托管理 |
8 | 审核转报 | 县级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县文广新局 | 市级审批 |
9 | 审核转报 | 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其管理部门审批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款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县文广新局 | 市级审批 |
10 | 审核转报 | 选择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省级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