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
文成县人民政府文件 文政发〔2011〕90号
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效率,规范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 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文件)、《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9〕156号文件)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委发〔2009〕28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申报工业园区用地企业的基本条件 1、投资者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者从业经历(新项目应说明从业能力)、出资能力、技术实力、人力资源、市场前景及原有企业税收证明等。 2、投资企业属现有企业的,必须是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 3、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以上。其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评审时尚未注册的,必须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明确股权构成,承诺注册资本金额,其企业注册及注册资本必须在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承诺到位。 4、现有企业有10亩以上工业用地闲置,或亩均产值低于200万元,或亩均缴纳税费低于8万元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工业用地。 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准入要求 1、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及导向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2、投资项目用地规模一般不低于10亩。 3、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门槛。在文成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文成县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详见附件1)。 4、强化投资项目亩产经济指标管理。亩产产值要达到300万元以上,亩产税费要达到1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亩产税费不低于7.5万元)。 5、投资项目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原则上要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能耗水平或现有行业的平均水平。年耗电300万千瓦时或年耗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投资项目须通过节能评估审查。 6、投资项目必须是经县环保部门认定为属于轻污染、无工业废水排放项目。 7、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优质项目实行优先原则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优质工业投资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用地,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区片综合地价的90%。优质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投资者系已上市(含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 (3)投资者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 (4)原企业现有年度实际上交税费超过300万元且亩均税费30万元以上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 (5)原企业现有年度实现自营出口交货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2、大力扶持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投资者系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项目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范围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投资项目属国家863计划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区片综合地价的80%。 3、特别优秀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国内外500强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特别优秀的投资项目,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经县政府会议一事一议,适当下调。 四、工业投资项目实行评估制度 对符合准入要求的工业项目由县经贸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五、工业用地招拍挂的相关要求 1、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详见附件2)。工业用地原则上要实现净地后才能出让,出让前须经过工业项目评估。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招拍挂中标后,必须与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无设立管委会的园区,下同)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合同范本作为工业用地出让须知组成部分),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作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应就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期限、亩产指标等内容作出约定,投资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应追究违约责任。 2、设立履约保证金。为保障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得到认真履行,投资企业在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按3万元/亩向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投资企业履约情况退还或没收。保证金存入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求 1、工业项目建设期限。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6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含30亩)的,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18个月内实现竣工投产;30亩以上的,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24个月内竣工投产。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建成;超过2万平方米的,可以分2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个别特殊项目对建设期限确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县专题联席会议批准。 2、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退还1.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开工建设以投资者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展连续性建设为准。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则没收1万元/亩履约保证金;逾期6个月仍未能开工的,则没收2万元/亩履约保证金。 3、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以项目公司实际投入生产为准。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投产,则没收1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4、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工业项目竣工,在试生产三个月后,业主应向县经贸部门申请投资强度验收,县经贸部门会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实施验收;项目投资强度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合格后,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未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业主须在3个月内补足投资强度。 5、工业项目单位产出验收。工业项目必须在其签定工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年度为第一个年度起的第五个年度单位产出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出标准。产值指标以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税费指标以财政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验收合格后,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6、投资企业实施工业用地项目后,自评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县经贸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县经贸部门会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由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划归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 七、工业用地回收及工业项目变更 1、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部门依照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收回该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一是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二是擅自分割转让的(包括以股权转让为名行土地转让之实的)。 2、严格管理未开工项目业主股权变更事项。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项目未开工的,一般不予变更业主股权。为扩大投资确需变更的,由原项目评审单位报县专题联席会议审定,工商部门才能予以变更,但以下情形无需审定: (1)增加注册资本并引入新投资方的; (2)增加注册资本而股权结构不变的; (3)引入风险投资或创投基金的; (4)企业为上市而开展股份制改造的; (5)企业破产后进行资产处置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审定的情形。 3、严格执行企业调整产业功能定位的审查。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转变产业功能定位投资新项目的,新的投资项目必须优于原项目并通过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县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地税)、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手续。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如转产后项目与原定优惠政策幅度不符,对其优惠差额部分由县国土部门全额收取。 八、其他事项 1、限制未开工项目用地抵押融资。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企业不得以项目用地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县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确有特殊情况需抵押融资的,应由县经贸部门会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联合出具意见。 2、工业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一律先征收,确属因政策处理不到位导致企业无法进场施工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减免税。具体由县经贸、财税部门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九、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工业园区、工业基地和工业功能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区外的工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1、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 2、文成县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
注:温州市区域修正系数市区为1,乐清市、瑞安市为0.9,平阳县、洞头县为0.85,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为0.75。 文成县工业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对乙方以及乙方在该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该工业项目的建设、投产、达产等方面,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将本合同作为乙方与文成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约定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乙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名称:
(二)股东股权 乙方的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
(三)项目用地 乙方项目用地位于 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
(四)产业定位 归属行业:
主要产品:
年产量: (五)投资产出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亩(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 注册资本: 万元/亩(外资项目注册资本: 万美元/亩) 项目达产后年产值: 万元/亩(含)以上 项目达产后年税费: 万元/亩以上 (六)建设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第 种方式建设。 1、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一次建成,不能分期建设。 2、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分期建设,分期不超过二期,其中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 (七)实施期限 项目须于20 年 月 日前开工,于20 年 月 日前竣工,设备安装调试于20 年 月 日完成。 二、项目变更 (一)乙方在其投资项目开工之前进行股东股权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进行变更: (二)乙方调整产业定位(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文成县经贸局重新申请工业项目评审,经评审通过方能调整(变更);如新项目地价优惠幅度低于原项目的,乙方应在评审后15日内向文成县国土局补缴差额地价款。 三、合同的履行 (一)甲方要提供乙方必要的开工条件。 (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每亩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条件时退还: (1)乙方项目在约定期限前开工建设的,甲方在乙方申请得到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开工建设是指乙方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展连续性建设。 (2)乙方项目在约定期限前竣工投产的,甲方在乙方申请得到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是指乙方项目公司实际投入生产。 (3)乙方项目在竣工试生产3个月内,乙方应向文成县经贸局申请投资强度验收,投资强度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甲方在乙方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合格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4)乙方项目在签订本合同年度为第一个年度起的第五个年度单位产出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出标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产值指标以文成县统计局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税费指标以文成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数据为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乙方不得对项目用地进行融资抵押登记。 四、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 (一)逾期开工建设。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前开工建设或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没收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逾期3个月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没收2万元/亩履约保证金。 (二)逾期竣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前竣工投产或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没收1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三)未达投资强度。乙方项目竣工投产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每相差10万元/亩,乙方须在限期内向甲方缴纳0.5万元/亩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责令乙方在验收确认后3个月内补足投资。 (四)土地回购。乙方及其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且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取得的在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分期建设。 2、因乙方原因逾期开工建设超过12个月的。 3、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超过12个月的。 4、乙方土建工程竣工后,自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未投产。 5、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产值、税收不到本合同约定指标50%的。 甲方回购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按乙方的实际投入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甲方按乙方在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实际投入实施回购。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无条件收回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1)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 (2)擅自分割转让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转让为名行分割转让土地之实)。 (六)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依法进行仲裁和处理。 六、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文成县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主题词:工业 项目管理 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成县人民政府文件 文政发〔2011〕90号
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效率,规范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 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文件)、《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9〕156号文件)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委发〔2009〕28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申报工业园区用地企业的基本条件 1、投资者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者从业经历(新项目应说明从业能力)、出资能力、技术实力、人力资源、市场前景及原有企业税收证明等。 2、投资企业属现有企业的,必须是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 3、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以上。其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评审时尚未注册的,必须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明确股权构成,承诺注册资本金额,其企业注册及注册资本必须在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承诺到位。 4、现有企业有10亩以上工业用地闲置,或亩均产值低于200万元,或亩均缴纳税费低于8万元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工业用地。 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准入要求 1、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及导向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2、投资项目用地规模一般不低于10亩。 3、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门槛。在文成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文成县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详见附件1)。 4、强化投资项目亩产经济指标管理。亩产产值要达到300万元以上,亩产税费要达到1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亩产税费不低于7.5万元)。 5、投资项目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原则上要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能耗水平或现有行业的平均水平。年耗电300万千瓦时或年耗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投资项目须通过节能评估审查。 6、投资项目必须是经县环保部门认定为属于轻污染、无工业废水排放项目。 7、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优质项目实行优先原则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优质工业投资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用地,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区片综合地价的90%。优质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投资者系已上市(含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 (3)投资者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 (4)原企业现有年度实际上交税费超过300万元且亩均税费30万元以上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 (5)原企业现有年度实现自营出口交货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2、大力扶持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投资者系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项目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范围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投资项目属国家863计划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区片综合地价的80%。 3、特别优秀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国内外500强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特别优秀的投资项目,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经县政府会议一事一议,适当下调。 四、工业投资项目实行评估制度 对符合准入要求的工业项目由县经贸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五、工业用地招拍挂的相关要求 1、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详见附件2)。工业用地原则上要实现净地后才能出让,出让前须经过工业项目评估。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招拍挂中标后,必须与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无设立管委会的园区,下同)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合同范本作为工业用地出让须知组成部分),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作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应就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期限、亩产指标等内容作出约定,投资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应追究违约责任。 2、设立履约保证金。为保障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得到认真履行,投资企业在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按3万元/亩向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投资企业履约情况退还或没收。保证金存入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求 1、工业项目建设期限。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6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含30亩)的,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18个月内实现竣工投产;30亩以上的,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24个月内竣工投产。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建成;超过2万平方米的,可以分2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个别特殊项目对建设期限确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县专题联席会议批准。 2、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退还1.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开工建设以投资者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展连续性建设为准。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则没收1万元/亩履约保证金;逾期6个月仍未能开工的,则没收2万元/亩履约保证金。 3、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以项目公司实际投入生产为准。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投产,则没收1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4、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工业项目竣工,在试生产三个月后,业主应向县经贸部门申请投资强度验收,县经贸部门会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实施验收;项目投资强度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合格后,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未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业主须在3个月内补足投资强度。 5、工业项目单位产出验收。工业项目必须在其签定工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年度为第一个年度起的第五个年度单位产出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出标准。产值指标以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税费指标以财政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验收合格后,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6、投资企业实施工业用地项目后,自评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县经贸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县经贸部门会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由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划归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 七、工业用地回收及工业项目变更 1、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部门依照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收回该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一是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二是擅自分割转让的(包括以股权转让为名行土地转让之实的)。 2、严格管理未开工项目业主股权变更事项。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项目未开工的,一般不予变更业主股权。为扩大投资确需变更的,由原项目评审单位报县专题联席会议审定,工商部门才能予以变更,但以下情形无需审定: (1)增加注册资本并引入新投资方的; (2)增加注册资本而股权结构不变的; (3)引入风险投资或创投基金的; (4)企业为上市而开展股份制改造的; (5)企业破产后进行资产处置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审定的情形。 3、严格执行企业调整产业功能定位的审查。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转变产业功能定位投资新项目的,新的投资项目必须优于原项目并通过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县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地税)、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手续。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如转产后项目与原定优惠政策幅度不符,对其优惠差额部分由县国土部门全额收取。 八、其他事项 1、限制未开工项目用地抵押融资。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企业不得以项目用地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县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确有特殊情况需抵押融资的,应由县经贸部门会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联合出具意见。 2、工业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一律先征收,确属因政策处理不到位导致企业无法进场施工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减免税。具体由县经贸、财税部门和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九、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工业园区、工业基地和工业功能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区外的工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1、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 2、文成县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
注:温州市区域修正系数市区为1,乐清市、瑞安市为0.9,平阳县、洞头县为0.85,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为0.75。 文成县工业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对乙方以及乙方在该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该工业项目的建设、投产、达产等方面,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将本合同作为乙方与文成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约定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乙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名称:
(二)股东股权 乙方的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
(三)项目用地 乙方项目用地位于 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
(四)产业定位 归属行业:
主要产品:
年产量: (五)投资产出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亩(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 注册资本: 万元/亩(外资项目注册资本: 万美元/亩) 项目达产后年产值: 万元/亩(含)以上 项目达产后年税费: 万元/亩以上 (六)建设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第 种方式建设。 1、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一次建成,不能分期建设。 2、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分期建设,分期不超过二期,其中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 (七)实施期限 项目须于20 年 月 日前开工,于20 年 月 日前竣工,设备安装调试于20 年 月 日完成。 二、项目变更 (一)乙方在其投资项目开工之前进行股东股权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进行变更: (二)乙方调整产业定位(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文成县经贸局重新申请工业项目评审,经评审通过方能调整(变更);如新项目地价优惠幅度低于原项目的,乙方应在评审后15日内向文成县国土局补缴差额地价款。 三、合同的履行 (一)甲方要提供乙方必要的开工条件。 (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每亩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条件时退还: (1)乙方项目在约定期限前开工建设的,甲方在乙方申请得到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开工建设是指乙方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展连续性建设。 (2)乙方项目在约定期限前竣工投产的,甲方在乙方申请得到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是指乙方项目公司实际投入生产。 (3)乙方项目在竣工试生产3个月内,乙方应向文成县经贸局申请投资强度验收,投资强度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甲方在乙方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合格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4)乙方项目在签订本合同年度为第一个年度起的第五个年度单位产出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出标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产值指标以文成县统计局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税费指标以文成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数据为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乙方不得对项目用地进行融资抵押登记。 四、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 (一)逾期开工建设。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前开工建设或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没收0.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逾期3个月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没收2万元/亩履约保证金。 (二)逾期竣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前竣工投产或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没收1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三)未达投资强度。乙方项目竣工投产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每相差10万元/亩,乙方须在限期内向甲方缴纳0.5万元/亩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责令乙方在验收确认后3个月内补足投资。 (四)土地回购。乙方及其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且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取得的在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分期建设。 2、因乙方原因逾期开工建设超过12个月的。 3、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超过12个月的。 4、乙方土建工程竣工后,自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未投产。 5、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产值、税收不到本合同约定指标50%的。 甲方回购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按乙方的实际投入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甲方按乙方在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实际投入实施回购。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无条件收回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1)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 (2)擅自分割转让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转让为名行分割转让土地之实)。 (六)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依法进行仲裁和处理。 六、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文成县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主题词:工业 项目管理 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