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成县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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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D02-2019-0007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丧葬事业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文成县公墓管理办法》(文政发〔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县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投入资金的利息(银行利率)、预留维护经费。 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浮动幅度:按规定的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幅度内确定墓穴使用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其墓穴使用费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按民营资本加计不超过15%的利润确定。 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根据温州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收费目录。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公墓定价办法 (一)明确有关规定 1.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报批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作为定价的申报材料。选址符合条件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申报时,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应签署“合格”的意见。 2.乡镇须对已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成本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并盖章。 (二)法定定价程序 1.定价条件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取得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依法办理林业手续,否则,不予定价。 2.定价流程 由公墓单位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并上报县政府同意。 3.定价应提供的材料 (1)公墓单位的申请报告; (2)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公墓(墓地)的审核意见; (4)公墓(墓地)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5)公墓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公墓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墓单位建设的初步设计、概算书、决算书、施工图、建成部分的成本台账(含公墓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的票据)。 五、公墓价格监管 (一)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定价工作纳入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要加强殡葬政策的宣传和公墓管理,切实做好公墓定价申报工作。 (二)民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共墓地价格收费标准公示体系,加强对公墓违规、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的价格监管,对违反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吴昌亮常务副县长、金一玲副县长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文发改发〔2019〕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成县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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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D02-2019-0007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丧葬事业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文成县公墓管理办法》(文政发〔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县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投入资金的利息(银行利率)、预留维护经费。 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浮动幅度:按规定的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幅度内确定墓穴使用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其墓穴使用费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按民营资本加计不超过15%的利润确定。 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根据温州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收费目录。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公墓定价办法 (一)明确有关规定 1.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报批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作为定价的申报材料。选址符合条件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申报时,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应签署“合格”的意见。 2.乡镇须对已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成本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并盖章。 (二)法定定价程序 1.定价条件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取得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依法办理林业手续,否则,不予定价。 2.定价流程 由公墓单位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并上报县政府同意。 3.定价应提供的材料 (1)公墓单位的申请报告; (2)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公墓(墓地)的审核意见; (4)公墓(墓地)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5)公墓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公墓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墓单位建设的初步设计、概算书、决算书、施工图、建成部分的成本台账(含公墓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的票据)。 五、公墓价格监管 (一)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定价工作纳入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要加强殡葬政策的宣传和公墓管理,切实做好公墓定价申报工作。 (二)民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共墓地价格收费标准公示体系,加强对公墓违规、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的价格监管,对违反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吴昌亮常务副县长、金一玲副县长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文发改发〔2019〕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成县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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