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医疗卫生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案
发布日期:2020-07-27 17:23:49 来源: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水罚〔2020〕1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地址:文成县大峃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458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XXX,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XXXXXXXX0030),联系电话:1386867XXXX),浙卫水证字[2018]第330328A0XXXX号。

2020年6月5日,文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大峃镇XXX对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处正常供水中;2、该处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周XX(有效期: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胡XX和陈XX(有效期: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邢XX、赵XX、吴XX和刘XX(有效期: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未能出示有效体检合格证明;3、该处实验室从业人员厉XX、周XX、郑XX和陈XX均未能出示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1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192042号),责令改正。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8日立案调查, 2020年7月7日调查终结。

在调查过程中,2020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的受委托人赵XX进行询问调查,承认被处罚人的供、管水人员周XX、陈XX、邢XX、赵XX、吴XX、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等10人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胡春玲半年未上岗(请假中)的事实。同时,提供了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张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

2020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被处罚人的供、管人员陈XX、邢XX、赵XX、吴XX和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已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周XX已调离实验室检验岗位,胡XX未上岗(处于请假中)。

现已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处罚人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周XX、陈XX、邢XX、赵XX、吴XX、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10人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张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和6月8日对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的受委托人赵XX进行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周XX、陈XX、邢XX、赵XX、吴XX、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10人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事实。

3、2020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被处罚人的供、管人员陈XX、邢XX、赵XX、吴XX和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已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周XX已调离实验室检验工作岗位,胡XX未上岗(处于请假中)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水罚告〔2020〕1号),同时告知了对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生活饮用水管理》有关“有 6 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在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中经体检发现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或安排明知有人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携带病原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裁量标准(被处罚人违法程度符合较重情节,裁量幅度罚款706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9号),账号:3300162733505650088800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4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医疗卫生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案

发布日期:2020-07-2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水罚〔2020〕1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地址:文成县大峃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458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XXX,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XXXXXXXX0030),联系电话:1386867XXXX),浙卫水证字[2018]第330328A0XXXX号。

2020年6月5日,文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大峃镇XXX对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处正常供水中;2、该处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周XX(有效期: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胡XX和陈XX(有效期: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邢XX、赵XX、吴XX和刘XX(有效期: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未能出示有效体检合格证明;3、该处实验室从业人员厉XX、周XX、郑XX和陈XX均未能出示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1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192042号),责令改正。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8日立案调查, 2020年7月7日调查终结。

在调查过程中,2020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的受委托人赵XX进行询问调查,承认被处罚人的供、管水人员周XX、陈XX、邢XX、赵XX、吴XX、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等10人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胡春玲半年未上岗(请假中)的事实。同时,提供了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张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

2020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被处罚人的供、管人员陈XX、邢XX、赵XX、吴XX和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已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周XX已调离实验室检验岗位,胡XX未上岗(处于请假中)。

现已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处罚人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周XX、陈XX、邢XX、赵XX、吴XX、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10人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张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和6月8日对文成县云江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的受委托人赵XX进行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安排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周XX、陈XX、邢XX、赵XX、吴XX、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10人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事实。

3、2020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被处罚人的供、管人员陈XX、邢XX、赵XX、吴XX和刘XX、厉XX、周XX、郑XX、陈XX已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周XX已调离实验室检验工作岗位,胡XX未上岗(处于请假中)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水罚告〔2020〕1号),同时告知了对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生活饮用水管理》有关“有 6 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在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中经体检发现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或安排明知有人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携带病原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裁量标准(被处罚人违法程度符合较重情节,裁量幅度罚款706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9号),账号:3300162733505650088800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