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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风景线发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发布日期:2020-07-30 17:21:20 来源: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公罚〔2020〕14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风景线发屋,住所:文成县大峃镇栖霞路XX号,投资人:金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永安路XX号边,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XXXXXXXX0420,电话:1396892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XXXXXX,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7)第330328XXX号。

2020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大峃镇栖霞路XX号的文成县风景线发屋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场所从业人员金XX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进行理发服务,出示的健康证上显示姓名:金XX;性别:女;工种:公共场所;有效期: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2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02054号),责令被处罚人立即进行改正。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投资人金XX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自己的健康证过期后,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的事实。同时,提供了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2020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被处罚人的从业人员金XX已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处罚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金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金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和6月22日对投资人金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金XX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事实。

3、2020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被处罚人的从业人员金XX已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公罚告〔2020〕14号),同时告知了对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管理》有关“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6 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和“及时改正的”裁量标准(被处罚人违法程度符合较轻情节,罚款裁量幅度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5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9号),账号:3300162733505650088800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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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风景线发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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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公罚〔2020〕14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风景线发屋,住所:文成县大峃镇栖霞路XX号,投资人:金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永安路XX号边,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XXXXXXXX0420,电话:1396892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XXXXXX,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7)第330328XXX号。

2020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大峃镇栖霞路XX号的文成县风景线发屋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场所从业人员金XX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进行理发服务,出示的健康证上显示姓名:金XX;性别:女;工种:公共场所;有效期: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2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02054号),责令被处罚人立即进行改正。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投资人金XX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自己的健康证过期后,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的事实。同时,提供了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2020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被处罚人的从业人员金XX已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处罚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金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金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和6月22日对投资人金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金XX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事实。

3、2020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被处罚人的从业人员金XX已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公罚告〔2020〕14号),同时告知了对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管理》有关“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 6 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和“及时改正的”裁量标准(被处罚人违法程度符合较轻情节,罚款裁量幅度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5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9号),账号:3300162733505650088800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