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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1 09:12:25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等规定,结合文成实际,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相关问题明确意见如下。

一、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单独列户纳入低保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

低保边缘户中重病患者(原则上按特殊病种和罕见病对象来确定)。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期限。

重病单独施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一次并动态管理。

二、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计算

1、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的个人承担费用;系统中未反馈的,以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费用清单为准。

2、教育费用: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计算。

1、持有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对象不计收入。

2、除精神、智力残疾外,持有三级残疾证的对象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持有四级残疾证的对象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3未持有残疾证但经司法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不计收入;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8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60%计算收入;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10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4、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确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不计收入,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其他情形的长病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5、上述人员有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车辆认定标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拥有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2、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且车辆价值低于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且车辆价值低于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子女赡养能力计算

能提供出有法律文书、赡养协议的从其规定(赡养费不得低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无法律文书、赡养协议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执行。

六、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鼓励低保(低边)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低保(低边)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和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低保(低边)家庭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扣减后,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低边)标准的给予一年渐退期,实现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低边)救助。渐退期内低保金发放金额保持不变,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一年渐退期满后,重新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七、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针对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包括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等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乡镇镇可在调查程序到位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由乡镇镇领导班子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有效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上述明确的若干问题,省市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残疾人联合会

文成县教育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成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文民〔2020〕85号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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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1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等规定,结合文成实际,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相关问题明确意见如下。

一、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单独列户纳入低保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

低保边缘户中重病患者(原则上按特殊病种和罕见病对象来确定)。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期限。

重病单独施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一次并动态管理。

二、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计算

1、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的个人承担费用;系统中未反馈的,以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费用清单为准。

2、教育费用: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计算。

1、持有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对象不计收入。

2、除精神、智力残疾外,持有三级残疾证的对象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持有四级残疾证的对象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3未持有残疾证但经司法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不计收入;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8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60%计算收入;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10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4、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确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不计收入,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其他情形的长病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5、上述人员有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车辆认定标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拥有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2、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且车辆价值低于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且车辆价值低于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子女赡养能力计算

能提供出有法律文书、赡养协议的从其规定(赡养费不得低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无法律文书、赡养协议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执行。

六、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鼓励低保(低边)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低保(低边)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和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低保(低边)家庭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扣减后,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低边)标准的给予一年渐退期,实现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低边)救助。渐退期内低保金发放金额保持不变,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一年渐退期满后,重新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七、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针对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包括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等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乡镇镇可在调查程序到位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由乡镇镇领导班子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有效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上述明确的若干问题,省市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残疾人联合会

文成县教育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成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文民〔2020〕85号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