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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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医罚〔2020〕11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经营场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X,经营者:(性别:XX,民族:XX,住址: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2020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XXX号的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处正在营业中,第三诊疗室内牙椅的工作指示灯亮着,牙椅台面上摆放有5ml注射针、口镜、冲洗针头等医疗器械。2、该处第三诊疗室牙椅上坐着一名中年妇女,经询问得知其姓名是XX,来该诊所补牙,是门口预检分诊处的年轻男性为其接诊。3、该处门口预检分诊处坐着一名年轻男性,经询问得知其姓名是XX,其出示了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文成林源口腔诊所。4、现场拍摄照片2张。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XX、病人XX进行询问调查,两人承认该诊所护士XX在2020年6月10日为病人XX开展口腔诊疗的事实。 2020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负责人XX进行询问调查,核实该诊所护士XX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病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经初步审查,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据此,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调查。 2020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处罚人的负责人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当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10日,对被处罚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被处罚人诊所的XX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3、2020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XX、X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诊所的XX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4、2020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林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提供的XX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诊所的XX已取得护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可从事护理工作,但未取得医师资格,于6月10日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5、XX的居民身份证一份。 6、2020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林源内科诊所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被处罚人已对本局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6 日向被处罚人的负责人XX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医罚告2020〕11号),同时告知了对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 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裁量标准(罚款3000元以下)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9号),账号:3300162733505650088800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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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卫医罚〔2020〕11号 被处罚人: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经营场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X,经营者:(性别:XX,民族:XX,住址: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2020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XXX号的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处正在营业中,第三诊疗室内牙椅的工作指示灯亮着,牙椅台面上摆放有5ml注射针、口镜、冲洗针头等医疗器械。2、该处第三诊疗室牙椅上坐着一名中年妇女,经询问得知其姓名是XX,来该诊所补牙,是门口预检分诊处的年轻男性为其接诊。3、该处门口预检分诊处坐着一名年轻男性,经询问得知其姓名是XX,其出示了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文成林源口腔诊所。4、现场拍摄照片2张。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XX、病人XX进行询问调查,两人承认该诊所护士XX在2020年6月10日为病人XX开展口腔诊疗的事实。 2020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林源口腔诊所负责人XX进行询问调查,核实该诊所护士XX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病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经初步审查,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据此,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调查。 2020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处罚人的负责人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当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10日,对被处罚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被处罚人诊所的XX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3、2020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XX、X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诊所的XX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4、2020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林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提供的XX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诊所的XX已取得护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可从事护理工作,但未取得医师资格,于6月10日为XX进行口腔诊疗的事实。 5、XX的居民身份证一份。 6、2020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林源内科诊所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被处罚人已对本局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6 日向被处罚人的负责人XX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卫医罚告2020〕11号),同时告知了对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 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裁量标准(罚款3000元以下)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营业部(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9号),账号:3300162733505650088800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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