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13/2020-36128 | ||
组配分类 | 财政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4﹞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政务平台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吴为晖
联系电话:0577-67833127
联系邮箱:2477321293@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表
2.《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反馈意见: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4﹞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和市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四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二章 补偿用途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又称损失性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林权(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登记为生产组(队)、村民联户的承包山、责任山,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导致公益林补偿面积无法细分到农户个人的: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通过征求相关农户意愿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此类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补偿资金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使用和管理;2.相关农户不同意此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的,可经该生产组(队)、联户的相关农户委托,推选一名或几名农户作为代表账户,代表该组(队)、联户农户领取补偿资金,领取的资金由相关农户集体商定分发或使用,同时属地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监督工作。3.珊溪库区的移民可以通过推选移民代表,委托移民代表领取补偿资金,领取的资金由相关的移民商定分发使用;或直接对补偿资金发放进行造册在移民居住所在地的村公示后分发到户。
(四)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相应的补偿资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六条 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护林考勤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费用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公益林资金发放公示、核查、验收、审计、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承担该工作任务的基层站所)。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核算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应按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情况告知相应乡镇或有关单位。
(一)补偿性支出和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资金。
补偿性资金支出(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追加各乡镇年度预算指标,各乡镇根据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核准备案的补偿清册,补偿农户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账户发放,村集体损失性补偿资金拨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追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部门年度预算指标转拨。
(二)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将管护费用拨付给各有关乡镇,各乡镇应视各自财力状况配套适量管护资金,并根据与护林人员签订的管护承包合同及管护考核结果,发放支付护林人员劳务报酬、实施劳动保障及组织培训等费用。
公益林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按平均3000亩规模配备一名护林人员。国有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场圃划定。护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国有场圃负责。
(三)公共管护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费用由财政局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安排。
第八条 存在权属不清、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对象有异议等情况的,在问题存续期间,损失性补偿资金可暂缓发放。
第九条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十条 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资金应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省级以上补偿资金”、“市、县级补偿资金”二级收入科目;“补偿性支出”、“管护支出”二级支出科目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 三级支出科目,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四章 资金发放、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发放前,资金发放清册需在公益林所在地行政村和县政府网站分别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切实加强对所辖各村居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放至生产组(队)代表账户的补偿资金,要督促村居做好对该补偿资金后续分发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发放至村集体账户的补偿资金,要监督村居是否按用前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使用管理。要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合法、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每年负责,将补偿至村集体账户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成县财政局和原文成县林业局2005年印发的《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同时废止。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13/2020-36128 | ||
组配分类 | 财政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4﹞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政务平台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吴为晖 联系电话:0577-67833127 联系邮箱:2477321293@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表 2.《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反馈意见: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4﹞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和市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四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二章 补偿用途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又称损失性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林权(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登记为生产组(队)、村民联户的承包山、责任山,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导致公益林补偿面积无法细分到农户个人的: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通过征求相关农户意愿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此类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补偿资金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使用和管理;2.相关农户不同意此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的,可经该生产组(队)、联户的相关农户委托,推选一名或几名农户作为代表账户,代表该组(队)、联户农户领取补偿资金,领取的资金由相关农户集体商定分发或使用,同时属地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监督工作。3.珊溪库区的移民可以通过推选移民代表,委托移民代表领取补偿资金,领取的资金由相关的移民商定分发使用;或直接对补偿资金发放进行造册在移民居住所在地的村公示后分发到户。 (四)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相应的补偿资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六条 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护林考勤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费用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公益林资金发放公示、核查、验收、审计、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承担该工作任务的基层站所)。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核算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应按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情况告知相应乡镇或有关单位。 (一)补偿性支出和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资金。 补偿性资金支出(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追加各乡镇年度预算指标,各乡镇根据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核准备案的补偿清册,补偿农户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账户发放,村集体损失性补偿资金拨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追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部门年度预算指标转拨。 (二)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将管护费用拨付给各有关乡镇,各乡镇应视各自财力状况配套适量管护资金,并根据与护林人员签订的管护承包合同及管护考核结果,发放支付护林人员劳务报酬、实施劳动保障及组织培训等费用。 公益林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按平均3000亩规模配备一名护林人员。国有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场圃划定。护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国有场圃负责。 (三)公共管护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费用由财政局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安排。 第八条 存在权属不清、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对象有异议等情况的,在问题存续期间,损失性补偿资金可暂缓发放。 第九条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十条 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资金应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省级以上补偿资金”、“市、县级补偿资金”二级收入科目;“补偿性支出”、“管护支出”二级支出科目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 三级支出科目,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四章 资金发放、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发放前,资金发放清册需在公益林所在地行政村和县政府网站分别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切实加强对所辖各村居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放至生产组(队)代表账户的补偿资金,要督促村居做好对该补偿资金后续分发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发放至村集体账户的补偿资金,要监督村居是否按用前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使用管理。要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合法、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每年负责,将补偿至村集体账户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成县财政局和原文成县林业局2005年印发的《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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