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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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 号)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已形成《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3日前反馈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周颢博,联系电话:59025655,电子邮箱:274999278@qq.com。 2020年9月3日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自然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等;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 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 当季作物等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2万元,水稻田每亩0.2万元,旱地每亩0.2万元。 (三)林木补偿费: 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按本办法附表2、3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2,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3,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4,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 5,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原坟墓土地每穴扣除10平方米作于公墓建造用地,剩余坟墓土地面积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7,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5)。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8,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实施机构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二,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按《文成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文委办发〔2013〕39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具体事宜实行一事一议。附表5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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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 号)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已形成《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3日前反馈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周颢博,联系电话:59025655,电子邮箱:274999278@qq.com。 2020年9月3日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自然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等;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 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政策处理范围公布后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青苗、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 当季作物等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2万元,水稻田每亩0.2万元,旱地每亩0.2万元。 (三)林木补偿费: 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按本办法附表2、3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2,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3,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4,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 5,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原坟墓土地每穴扣除10平方米作于公墓建造用地,剩余坟墓土地面积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7,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5)。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8,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实施机构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二,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按《文成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文委办发〔2013〕39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具体事宜实行一事一议。附表5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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