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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温州市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2 09:48:04 来源: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体:[ ]

各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2021〕3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温州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二、申报条件

1.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3.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等不予享受,申报月份没有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予享受。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依据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入库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2月份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但不包括滞纳金、利息和罚款。企业划型和其他参保单位返还标准参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四、 申报材料

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劳务派遣企业须同时提供《承诺书》(附件2);

2.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已共享的无需上传);

3.企业2020年(税款属期)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加盖公章)。

五、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为防止扎堆集中申报,无特殊情况一律采用线上申报方式。(1)经数据比对,初步符合稳岗补贴领取条件的企业,收到经办机构短信通知的,请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就业”,点击“浙就业”应用,点击“智能推荐”栏目,点击“稳岗补贴申领”,查看并确认信息。(2)其他企业,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用户账号,搜索“稳岗补贴”,按参保辖区选择申报。

2.线下申报。(1)参保企业2020年—2021年在温州市内办理过参保辖区迁移的,向现参保辖区申报。(2)同一企业的统一单位信用代码在温州市多个辖区参保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其中一个参保辖区经办机构申报。

六、申报时限

2021年12月31日截止。

七、审核和公示

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返还企业账户。

八、经办机构地址和电话

辖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鹿城区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317室

0577—56987612

瓯海区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号楼804室(平天路102号)

0577-88520579

龙湾区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

0577-86966769

经开区

温州市滨海园区十七路浙南经济总部911办公室

0577-86996803

洞头区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综合窗口

0577-63482713

乐清市

乐清市乐成街道长乐路83号

0577-62524884

瑞安市

瑞安市万松路58号

0577-65611793

龙港市

龙港市世纪大道百一仓储2号楼304室

0577-59911820

平阳县

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08号人力社保大楼416室

0577-58123539

永嘉县

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1505室

0577-67951851

0577-57675972

文成县

文成县城南小区就业大楼二楼205室

0577-59026850

泰顺县

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3号  就创中心

0577-67583064

苍南县

苍南县锦园大厦4楼失业股

0577-64786065

0577-64763577

市本级

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窗口

0577-89090326

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企业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个体经济组织

单位划型

☐(参照)大型  ☐(参照)中小微型

是否劳务派遣企业

□是  □否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          区          街道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 户 帐 号


行号


本年度补贴

计划使用情况

☐ 职工生活补助      ☐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技能提升培训

☐ 转岗培训          ☐ 其他与职工相关的用途                     

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度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其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元)


其中: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元)


☐本单位未被列入黑名单,且不属于被执行人、僵尸企业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回相关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需承诺)本单位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审核部门填写

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按计算方法一裁员率已符合条件的,本栏不填)


裁员率(%)


2020年度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核定返还金额(元)


企业划型及返还比例

☐(参照)大型,返还30%      ☐(参照)中小微型,返还60%

备  注















填表说明: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单位划型按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的划型标准执行;

2.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较低的确定。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2019年末是指2019年最后一个参保月份。

3.2020年新参保且至申请时已依法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企业,裁员率计算方式:{(2020年全年从该单位核定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2020年实际缴费月数)*100%。

附件2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的规定,已与用工单位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申报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可靠,如有失实,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合作单位用工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可增加行)




合   计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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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温州市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各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2021〕3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温州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二、申报条件

1.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3.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等不予享受,申报月份没有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予享受。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依据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入库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2月份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但不包括滞纳金、利息和罚款。企业划型和其他参保单位返还标准参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四、 申报材料

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劳务派遣企业须同时提供《承诺书》(附件2);

2.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已共享的无需上传);

3.企业2020年(税款属期)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加盖公章)。

五、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为防止扎堆集中申报,无特殊情况一律采用线上申报方式。(1)经数据比对,初步符合稳岗补贴领取条件的企业,收到经办机构短信通知的,请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就业”,点击“浙就业”应用,点击“智能推荐”栏目,点击“稳岗补贴申领”,查看并确认信息。(2)其他企业,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用户账号,搜索“稳岗补贴”,按参保辖区选择申报。

2.线下申报。(1)参保企业2020年—2021年在温州市内办理过参保辖区迁移的,向现参保辖区申报。(2)同一企业的统一单位信用代码在温州市多个辖区参保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其中一个参保辖区经办机构申报。

六、申报时限

2021年12月31日截止。

七、审核和公示

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返还企业账户。

八、经办机构地址和电话

辖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鹿城区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317室

0577—56987612

瓯海区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号楼804室(平天路102号)

0577-88520579

龙湾区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

0577-86966769

经开区

温州市滨海园区十七路浙南经济总部911办公室

0577-86996803

洞头区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综合窗口

0577-63482713

乐清市

乐清市乐成街道长乐路83号

0577-62524884

瑞安市

瑞安市万松路58号

0577-65611793

龙港市

龙港市世纪大道百一仓储2号楼304室

0577-59911820

平阳县

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08号人力社保大楼416室

0577-58123539

永嘉县

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1505室

0577-67951851

0577-57675972

文成县

文成县城南小区就业大楼二楼205室

0577-59026850

泰顺县

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3号  就创中心

0577-67583064

苍南县

苍南县锦园大厦4楼失业股

0577-64786065

0577-64763577

市本级

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窗口

0577-89090326

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企业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个体经济组织

单位划型

☐(参照)大型  ☐(参照)中小微型

是否劳务派遣企业

□是  □否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          区          街道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 户 帐 号


行号


本年度补贴

计划使用情况

☐ 职工生活补助      ☐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技能提升培训

☐ 转岗培训          ☐ 其他与职工相关的用途                     

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度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其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元)


其中: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元)


☐本单位未被列入黑名单,且不属于被执行人、僵尸企业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回相关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需承诺)本单位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审核部门填写

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0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按计算方法一裁员率已符合条件的,本栏不填)


裁员率(%)


2020年度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核定返还金额(元)


企业划型及返还比例

☐(参照)大型,返还30%      ☐(参照)中小微型,返还60%

备  注















填表说明: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单位划型按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的划型标准执行;

2.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较低的确定。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2019年末是指2019年最后一个参保月份。

3.2020年新参保且至申请时已依法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企业,裁员率计算方式:{(2020年全年从该单位核定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2020年实际缴费月数)*100%。

附件2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的规定,已与用工单位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申报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可靠,如有失实,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合作单位用工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可增加行)




合   计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