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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文成县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14:17:10 来源: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字体:[ ]

县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乡镇卫生院: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问题,促进我县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健康文成建设,根据《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18〕250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19〕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在家里设立病床,并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同时在相关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二、 定点机构及服务人员

(一)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定具备家庭病床业务承办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可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文成县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同时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

(二)家庭病床服务人员,是指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指定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服务人员应为依法注册执业医师(或在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定具备家庭病床业务服务资格的家庭病床服务人员,由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 规范家庭病床服务

(一)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应是本县已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需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

――脑血管意外,且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恶性肿瘤分期III期、IV期者。

(二)家庭病床建床流程。由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如就诊病历、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及记录等证明材料)。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申请,由签约医生对收治条件、患者病情、签约情况及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经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同时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备案,方可设立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建床周期。家庭病床每次治疗期最长不超过90天(含),期满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后重新申请家庭病床,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含)。患者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治疗终止。

(四)家庭病床服务要求。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温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加强家庭病床管理,为家庭病床患者提供诊疗方案,按规定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加强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系统与医保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申报、审核、核准、撤床、管理等流程信息化。

四、 费用结算和管理

(一)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纳预付金,发生费用记账,患者撤床后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医疗护理服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提供费用清单和收据。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二)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并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标准。

(三)为更好满足群众服务要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温医保发〔2019〕5号)文件执行。

五、 监督管理

(一)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其它形式住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以及除门诊特病以外的其它门诊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管理组织,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参照住院管理,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三)参保人员在待遇申请、接受评估、接受家庭病床服务、费用结算时,由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出示其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凭证,作为享受家庭病床服务凭证。经办机构、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凭证。

(四)参保人员违反家庭病床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可向用人单位或社会通报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定点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家庭病床定点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家庭病床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文成县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

2.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doc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文成县医疗保障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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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文成县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

县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乡镇卫生院: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问题,促进我县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健康文成建设,根据《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18〕250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19〕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在家里设立病床,并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同时在相关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二、 定点机构及服务人员

(一)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定具备家庭病床业务承办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可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文成县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同时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

(二)家庭病床服务人员,是指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指定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服务人员应为依法注册执业医师(或在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定具备家庭病床业务服务资格的家庭病床服务人员,由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 规范家庭病床服务

(一)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应是本县已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需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

――脑血管意外,且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恶性肿瘤分期III期、IV期者。

(二)家庭病床建床流程。由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如就诊病历、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及记录等证明材料)。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申请,由签约医生对收治条件、患者病情、签约情况及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经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同时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备案,方可设立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建床周期。家庭病床每次治疗期最长不超过90天(含),期满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后重新申请家庭病床,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含)。患者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治疗终止。

(四)家庭病床服务要求。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温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加强家庭病床管理,为家庭病床患者提供诊疗方案,按规定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加强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系统与医保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申报、审核、核准、撤床、管理等流程信息化。

四、 费用结算和管理

(一)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纳预付金,发生费用记账,患者撤床后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医疗护理服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提供费用清单和收据。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二)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并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标准。

(三)为更好满足群众服务要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温医保发〔2019〕5号)文件执行。

五、 监督管理

(一)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其它形式住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以及除门诊特病以外的其它门诊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管理组织,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参照住院管理,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三)参保人员在待遇申请、接受评估、接受家庭病床服务、费用结算时,由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出示其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凭证,作为享受家庭病床服务凭证。经办机构、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医保凭证。

(四)参保人员违反家庭病床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可向用人单位或社会通报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定点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家庭病床定点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家庭病床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文成县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

2.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doc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文成县医疗保障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