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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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煤安机电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 文成县煤安机电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本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和6月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文成政务网公告送达了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企听字〔20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企听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文成县煤安机电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30家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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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煤安机电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 文成县煤安机电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本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和6月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文成政务网公告送达了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企听字〔20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企听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文成县煤安机电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30家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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