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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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公开出让地块(文成县二源镇岩背岗头)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二源村岩背岗头地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204公顷(9.306亩),其中水田0.3861公顷(5.7915亩)、旱地0.1222公顷(1.833亩)、农村道路0.0135公顷(0.2025亩)、林地0.0986公顷(1.47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6月16日公告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了被征地相关各方意见,现将确定的二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并将按此方案予以实施。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源镇人民政府,二源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征地补〔2021〕0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政府公开出让地块(文成县二源镇岩背岗头)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二源村岩背岗头地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204公顷(9.306亩),其中水田0.3861公顷(5.7915亩)、旱地0.1222公顷(1.833亩)、农村道路0.0135公顷(0.2025亩)、林地0.0986公顷(1.479亩),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及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文资规发〔2020〕1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8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或者留地安置:本次征地按照《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14〕52号)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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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公开出让地块(文成县二源镇岩背岗头)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二源村岩背岗头地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204公顷(9.306亩),其中水田0.3861公顷(5.7915亩)、旱地0.1222公顷(1.833亩)、农村道路0.0135公顷(0.2025亩)、林地0.0986公顷(1.47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6月16日公告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了被征地相关各方意见,现将确定的二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并将按此方案予以实施。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源镇人民政府,二源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征地补〔2021〕0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政府公开出让地块(文成县二源镇岩背岗头)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二源村岩背岗头地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204公顷(9.306亩),其中水田0.3861公顷(5.7915亩)、旱地0.1222公顷(1.833亩)、农村道路0.0135公顷(0.2025亩)、林地0.0986公顷(1.479亩),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及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文资规发〔2020〕1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8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或者留地安置:本次征地按照《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14〕52号)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三、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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