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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1-9393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财基〔2021〕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12-2021-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文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2日
文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成县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建设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包括中央、省、县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三条 奖补资金坚持“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项目由县级审定立项,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筹资筹劳的审批,配合做好项目立项、验收及文本资料审核。各乡镇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筛选和申报,项目实施、监管和预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提交申报验收材料、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奖补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是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造价、测量费、设计费、评审费、监理费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奖补标准。财政奖补资金控制在投资额的80%以内。为减轻村级负担,因地制宜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具体项目投资规模结合各级财力、自筹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确定。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筹集,以财政奖补资金为主,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和社会各界捐资赞助投入,逐步形成财政补助、农民筹资筹劳、部门支持、社会捐赠和乡镇、村自筹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由县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条 标的发布。每年10月底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布置下达申报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备选项目通知。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提出项目申请。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中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估算、筹资酬劳方案、项目建设方式、计划建设时间等。经民主程序议定后,上报所属乡镇。
加强项目总体规划,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各乡镇根据备选项目申报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确定具体备选项目,原则上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乡镇公示。在备选项目上报之前,要在乡镇、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公示时间7天。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县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考察项目名单;到实地考察审核,确定备选项目。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编制项目造价预算报告,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乡镇政府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重视情况,是否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包括土地、资金等要素的支持;
(二)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项目验收等情况。根据项目验收情况适当增减项目分配指标,上年度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村,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区域条件情况,包括行政村数量情况、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等;
(四)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村两委的战斗力情况,村民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情况等;
(五)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六)乡镇财政作用发挥情况,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参与情况,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情况;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备选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七条 项目储备。备选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都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省、县财政奖补资金情况,县财政局牵头拟安排奖补项目和资金计划,各乡镇根据拟安排奖补项目和资金计划再次组织项目建设主体正式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计划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可以给予延期,最多延期半年。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各乡镇要落实责任,应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经常到项目实施地指导工作,争取当年的项目当年完成,在确保项目进度的前提下确保项目的质量,及时组织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 节省项目支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准备项目验收材料上报乡镇。在乡镇组织预验收后,再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设主体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通过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严格对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项目任务没有完成到位的,扣减或收回相应财政奖补资金。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核定。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补助资金根据以下方式核定:
(一)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在100%(含)以上的,按原下达计划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二)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没有达到100%的,按总投资完成比例相应核减补助资金;
(三)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不到60%的,原则上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的,或18个月内没有准备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的,原则上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奖补资金,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转账对象、内容、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第三十条 各乡镇按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资金,如果项目任务基本完成尚未验收的,可预拨50%以内补助资金,直接凭正式发票支出,待项目验收后再支付结算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示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要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不使用的,将收回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表、项目计划文件、原始凭证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建管并重。各乡镇应督促指导乡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每年组织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各乡镇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职能作用,调动乡镇财政所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参与做好项目申报、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等就地就近监管工作,确保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市财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发文之日前立项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府办。
文成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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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文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2日 文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成县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建设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包括中央、省、县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三条 奖补资金坚持“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项目由县级审定立项,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筹资筹劳的审批,配合做好项目立项、验收及文本资料审核。各乡镇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筛选和申报,项目实施、监管和预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提交申报验收材料、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奖补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是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造价、测量费、设计费、评审费、监理费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奖补标准。财政奖补资金控制在投资额的80%以内。为减轻村级负担,因地制宜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具体项目投资规模结合各级财力、自筹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确定。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筹集,以财政奖补资金为主,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和社会各界捐资赞助投入,逐步形成财政补助、农民筹资筹劳、部门支持、社会捐赠和乡镇、村自筹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由县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条 标的发布。每年10月底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布置下达申报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备选项目通知。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提出项目申请。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中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估算、筹资酬劳方案、项目建设方式、计划建设时间等。经民主程序议定后,上报所属乡镇。 加强项目总体规划,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各乡镇根据备选项目申报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确定具体备选项目,原则上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乡镇公示。在备选项目上报之前,要在乡镇、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公示时间7天。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县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考察项目名单;到实地考察审核,确定备选项目。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编制项目造价预算报告,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乡镇政府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重视情况,是否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包括土地、资金等要素的支持; (二)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项目验收等情况。根据项目验收情况适当增减项目分配指标,上年度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村,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区域条件情况,包括行政村数量情况、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等; (四)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村两委的战斗力情况,村民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情况等; (五)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六)乡镇财政作用发挥情况,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参与情况,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情况;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备选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七条 项目储备。备选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都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省、县财政奖补资金情况,县财政局牵头拟安排奖补项目和资金计划,各乡镇根据拟安排奖补项目和资金计划再次组织项目建设主体正式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计划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可以给予延期,最多延期半年。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各乡镇要落实责任,应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经常到项目实施地指导工作,争取当年的项目当年完成,在确保项目进度的前提下确保项目的质量,及时组织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 节省项目支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准备项目验收材料上报乡镇。在乡镇组织预验收后,再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设主体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通过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严格对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项目任务没有完成到位的,扣减或收回相应财政奖补资金。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核定。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补助资金根据以下方式核定: (一)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在100%(含)以上的,按原下达计划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二)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没有达到100%的,按总投资完成比例相应核减补助资金; (三)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不到60%的,原则上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的,或18个月内没有准备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的,原则上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奖补资金,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转账对象、内容、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第三十条 各乡镇按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资金,如果项目任务基本完成尚未验收的,可预拨50%以内补助资金,直接凭正式发票支出,待项目验收后再支付结算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示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要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不使用的,将收回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表、项目计划文件、原始凭证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建管并重。各乡镇应督促指导乡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每年组织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各乡镇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职能作用,调动乡镇财政所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参与做好项目申报、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等就地就近监管工作,确保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市财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发文之日前立项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府办。 文成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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