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84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O1-2013-0012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传承基地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
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文化先进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扶持对象,是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列入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保护地为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专项奖励(扶持)标准
(一)当年列入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市级2000元/项,省级10000元/项,国家级为50000元/项;
(二)根据保护单位通过实施保护计划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和实绩,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酌情予以扶持。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及相关采风活动;
(二)加强民间艺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开办艺术传承班、培训班;
(三)做好民间艺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对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民间艺人和相关团队予以奖励。
第五条 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落到实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违反规定,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收回奖励扶持款项,通报批评,并在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
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文化先进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三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扎根于文成、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地;
(三)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县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四)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
(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六)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15人以上;
(七)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基地传承活动。
第五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学校)可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间与省、市级申报时间相衔接,具体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二)该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三)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四)传承活动相关照片;
(五)传承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
(六)传承人和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七)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八)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的传承(教学传承)基地进行汇总和审核,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
第八条 经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传承基地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九条 公示后的传承基地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
第十条 专项奖励(扶持)标准
(一)当年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县级的奖励3000/元个,市级5000元/个、省级10000元/个、国家级20000元/个;
(二)组织参加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赛、展示、研讨,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三)传承基地在传承过程中创新传承项目,取得较大成果和实绩的,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传承基地建设、传承教学、节目排练演出、作品加工及优秀学员奖励等。
第十二条 监督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落到实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违反规定,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回收奖励扶持款项,通报批评。
(三)对已获得传承基地命名的单位,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传承情况的核实,对已不符合传承基地条件的单位,将给予撤销传承基地的命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促进我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文化先进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是指已列入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
第三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四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演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六条 申报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传承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宣传资料等。
第七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核,提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突出民间身份,优先考虑民间传承人,对于在职机关事业干部或退休未满五年的机关事业退休干部,原则上不予认定;
(三)该传承人师辈尚在,原则上先考虑师辈;
(四)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以及具有明显的群体性传承特证的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暂不列入代表性传承人;
(五)代表性传承人既是荣誉,也应承担传承义务,对确丧失传承能力的,一般不宜作为代表性传承人;
(六)推荐代表性传承人,遵循“坚持标准,从紧把握,宁缺毋滥”的原则,每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般为1—2名。
第九条 经县非遗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传承人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后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下发命名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补贴)发放标准
(一)当年列入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县级奖励600元/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增加500元/人,最高奖励标准为2100元/人;
(二)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在65—69周岁(含)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补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补贴;
(三)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在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艰难的民间老艺人,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四)参加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技能比赛、展示、交流,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五)名师带徒传艺活动,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对师徒进行实绩考核,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在年终前发放到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若死亡的,死亡时间在6月底前发放当年补贴的50%,死亡时间在7月以后发放当年补贴的100%,次年开始全部停发。
第十四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出等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培训、名师带徒传艺等活动,培养新人壮大传承队伍;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保护和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十五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县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和享受补贴的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因非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或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停止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每年需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递交本年度开展非遗项目传承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准备开展的非遗传承工作计划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3-8884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3〕1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O1-2013-0012 |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传承基地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 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文化先进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扶持对象,是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列入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保护地为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专项奖励(扶持)标准 (一)当年列入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市级2000元/项,省级10000元/项,国家级为50000元/项; (二)根据保护单位通过实施保护计划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和实绩,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酌情予以扶持。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及相关采风活动; (二)加强民间艺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开办艺术传承班、培训班; (三)做好民间艺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对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民间艺人和相关团队予以奖励。 第五条 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落到实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违反规定,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收回奖励扶持款项,通报批评,并在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 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文化先进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三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扎根于文成、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地; (三)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县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四)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 (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六)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15人以上; (七)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基地传承活动。 第五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学校)可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间与省、市级申报时间相衔接,具体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二)该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三)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四)传承活动相关照片; (五)传承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 (六)传承人和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七)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八)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的传承(教学传承)基地进行汇总和审核,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 第八条 经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传承基地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九条 公示后的传承基地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 第十条 专项奖励(扶持)标准 (一)当年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传承)基地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县级的奖励3000/元个,市级5000元/个、省级10000元/个、国家级20000元/个; (二)组织参加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赛、展示、研讨,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三)传承基地在传承过程中创新传承项目,取得较大成果和实绩的,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传承基地建设、传承教学、节目排练演出、作品加工及优秀学员奖励等。 第十二条 监督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落到实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违反规定,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回收奖励扶持款项,通报批评。 (三)对已获得传承基地命名的单位,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传承情况的核实,对已不符合传承基地条件的单位,将给予撤销传承基地的命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促进我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文化先进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是指已列入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 第三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四条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演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六条 申报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传承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宣传资料等。 第七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核,提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突出民间身份,优先考虑民间传承人,对于在职机关事业干部或退休未满五年的机关事业退休干部,原则上不予认定; (三)该传承人师辈尚在,原则上先考虑师辈; (四)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以及具有明显的群体性传承特证的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暂不列入代表性传承人; (五)代表性传承人既是荣誉,也应承担传承义务,对确丧失传承能力的,一般不宜作为代表性传承人; (六)推荐代表性传承人,遵循“坚持标准,从紧把握,宁缺毋滥”的原则,每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般为1—2名。 第九条 经县非遗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传承人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后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下发命名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补贴)发放标准 (一)当年列入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县级奖励600元/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增加500元/人,最高奖励标准为2100元/人; (二)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在65—69周岁(含)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补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补贴; (三)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在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艰难的民间老艺人,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四)参加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技能比赛、展示、交流,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五)名师带徒传艺活动,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对师徒进行实绩考核,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在年终前发放到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若死亡的,死亡时间在6月底前发放当年补贴的50%,死亡时间在7月以后发放当年补贴的100%,次年开始全部停发。 第十四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出等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培训、名师带徒传艺等活动,培养新人壮大传承队伍;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保护和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十五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县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和享受补贴的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因非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或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停止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每年需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递交本年度开展非遗项目传承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准备开展的非遗传承工作计划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