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03-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3-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03〕11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文成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1:19:54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房产管理  住房改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31日印发

文成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文成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的货币分配办法,根据单位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单位可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未达到职工住房应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

(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在1999年1月1日前死亡的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调离工作的,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将住房补贴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原单位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五)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亡故的,在亡故的当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六)按规定可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级变动的,以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核发计提住房补贴。

(七)退离休职工、军转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时,应扣除原领取的住房(建房)补助款,方可领取住房补贴。

(八)已参加集资联建的单位职工(安居工程除外),夫妻双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九)今后如上级政策变动,已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不再享受新政策。

三、住房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2×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住房补贴比例,即: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可享受补贴面积×80元/平方米。

(二)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1994年底前的工龄,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年工龄×3.7元/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1、 一般干部(职工)               55平方米

2、 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         65平方米

3、 县处级干部(或高级职称)       75平方米

4、 地市级干部                     95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一)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可以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它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可出让、转让的房地产资金,县财政预算增拨的经费等渠道筹集。

(二)县财政根据我县财力按年度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县住房委的安排负责支付住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动用预算外资金用于住房补贴的,须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意,方可用于单位住房补贴。

(三)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应对职工申请表填写情况进行核实。职工工龄凭县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单位对住房情况、享受面积、补贴总额等进行张榜公布5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实行“轮候制”。轮候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先解决离休人员

2、退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

(五)经单位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将申请表汇总报县住房委办公室审核,审核后转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配套措施

(一)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施住房补贴。

(三)对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单位而不出售公有住房的,暂缓实施住房补贴。

(四)职工填写《住房补贴审批表》应如实填写,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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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政发〔2003〕11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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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房产管理  住房改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31日印发

文成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文成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的货币分配办法,根据单位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单位可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未达到职工住房应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

(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在1999年1月1日前死亡的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调离工作的,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将住房补贴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原单位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五)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亡故的,在亡故的当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六)按规定可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级变动的,以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核发计提住房补贴。

(七)退离休职工、军转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时,应扣除原领取的住房(建房)补助款,方可领取住房补贴。

(八)已参加集资联建的单位职工(安居工程除外),夫妻双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九)今后如上级政策变动,已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不再享受新政策。

三、住房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2×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住房补贴比例,即: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可享受补贴面积×80元/平方米。

(二)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1994年底前的工龄,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年工龄×3.7元/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1、 一般干部(职工)               55平方米

2、 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         65平方米

3、 县处级干部(或高级职称)       75平方米

4、 地市级干部                     95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一)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可以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它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可出让、转让的房地产资金,县财政预算增拨的经费等渠道筹集。

(二)县财政根据我县财力按年度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县住房委的安排负责支付住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动用预算外资金用于住房补贴的,须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意,方可用于单位住房补贴。

(三)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应对职工申请表填写情况进行核实。职工工龄凭县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单位对住房情况、享受面积、补贴总额等进行张榜公布5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实行“轮候制”。轮候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先解决离休人员

2、退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

(五)经单位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将申请表汇总报县住房委办公室审核,审核后转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配套措施

(一)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施住房补贴。

(三)对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单位而不出售公有住房的,暂缓实施住房补贴。

(四)职工填写《住房补贴审批表》应如实填写,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