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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第4号)
发布日期:2021-08-19 11:24:26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发布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持续巩固我县疫情防控成果,决定近期在全县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现将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近14天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参照每日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情况表)来文返文人员未及时按规定向村(社)、单位等报备且未纳入管控的;

(二)8月10日后,省外非中高风险地区来文返文人员未持有抵文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未在24小时内前往核酸检测采样点接受核酸检测的;

(三)居家医学观察对象观察期未满擅自外出的;

(四)日常健康监测对象监测期未满,乘坐公共交通,参加聚集性活动,进入特定机构和室内密闭场所,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的;

(五)编造虚假核酸证明或管控期内人员使用他人健康码出行的。

二、奖励措施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提供第2、4类线索的每条给予100元奖励;对提供第1、3、5类线索的每条给予500元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举报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举报的;举报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举报要求及处理方式

(一)采用电话举报(详见附后),也可向县防控办以及所在乡镇政府当面举报。

(二)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内容,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详细地址和相关图片等佐证材料。

(三)对被举报并查实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或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与举报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文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8日





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第4号)

发布日期:2021-08-19 11:24:26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发布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持续巩固我县疫情防控成果,决定近期在全县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现将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近14天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参照每日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情况表)来文返文人员未及时按规定向村(社)、单位等报备且未纳入管控的;

(二)8月10日后,省外非中高风险地区来文返文人员未持有抵文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未在24小时内前往核酸检测采样点接受核酸检测的;

(三)居家医学观察对象观察期未满擅自外出的;

(四)日常健康监测对象监测期未满,乘坐公共交通,参加聚集性活动,进入特定机构和室内密闭场所,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的;

(五)编造虚假核酸证明或管控期内人员使用他人健康码出行的。

二、奖励措施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提供第2、4类线索的每条给予100元奖励;对提供第1、3、5类线索的每条给予500元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举报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举报的;举报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举报要求及处理方式

(一)采用电话举报(详见附后),也可向县防控办以及所在乡镇政府当面举报。

(二)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内容,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详细地址和相关图片等佐证材料。

(三)对被举报并查实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或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与举报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文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