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2-9921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2-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部门】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31 16:59:59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

(二)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三)资金预算下达。县财政局和住建局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县住建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绩效管理。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解读人:程旗荣  职务: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联系人:程三东  咨询电话:0577-67861371

联系地址:文成县建设路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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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31 16:59:5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

(二)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三)资金预算下达。县财政局和住建局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县住建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绩效管理。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解读人:程旗荣  职务: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联系人:程三东  咨询电话:0577-67861371

联系地址:文成县建设路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