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2-9953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2-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水政〔2022〕13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18-2022-0001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节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6:30:42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水利局 字体:[ ]

各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及《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了《文成县节水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水利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18日

文成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  

文成县节水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及《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的节水载体,包括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及各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等3种载体类型。

二、奖励对象

1、国家级水效领跑者;

2、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

3、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

4、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

5、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

6、文成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奖励的对象,其获得命名或通过复评的时间应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

2、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节水管理人员。

3、申请奖励的对象,两年内无违法取用水情形。

4、获得同一载体称号,仅允许申领一次创建奖励;一个复评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复评奖励。

5、申报“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和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奖励的企业,上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应在C类企业以上(不含C类)。

6、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奖励

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4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奖励

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

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0.8万元奖励。

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5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8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0.4万元奖励。

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4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0.2万元奖励。

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单个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不累加,复评可重复享受。

(四)文成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文成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命名。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公共机构创建各类节水载体的,由本单位年度预算资金解决,不再享受资金奖励。

(五)同时创成两个及以上节水载体称号的,可分别按照相应节水载体称号奖励标准享受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由财政统筹安排。

2、节水奖励资金为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不得用于经常性费用、各种津贴、奖金和福利性质补助、以及其他与节水无关的资金支出。

六、实施程序  

1、节水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2、申请奖励补助的对象需填写《文成县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节水载体命名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补助申请。

(1)申请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奖励。

(2)申请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文成县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文成县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报理由

及类型

(命名文件附后)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水利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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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水政〔2022〕137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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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节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6:30:42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水利局 字体:[ ]

各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及《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了《文成县节水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水利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18日

文成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  

文成县节水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及《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的节水载体,包括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及各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等3种载体类型。

二、奖励对象

1、国家级水效领跑者;

2、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

3、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

4、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

5、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

6、文成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奖励的对象,其获得命名或通过复评的时间应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

2、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节水管理人员。

3、申请奖励的对象,两年内无违法取用水情形。

4、获得同一载体称号,仅允许申领一次创建奖励;一个复评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复评奖励。

5、申报“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和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奖励的企业,上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应在C类企业以上(不含C类)。

6、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奖励

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4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奖励

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

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0.8万元奖励。

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5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8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0.4万元奖励。

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0.4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0.2万元奖励。

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单个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不累加,复评可重复享受。

(四)文成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文成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命名。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公共机构创建各类节水载体的,由本单位年度预算资金解决,不再享受资金奖励。

(五)同时创成两个及以上节水载体称号的,可分别按照相应节水载体称号奖励标准享受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由财政统筹安排。

2、节水奖励资金为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不得用于经常性费用、各种津贴、奖金和福利性质补助、以及其他与节水无关的资金支出。

六、实施程序  

1、节水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2、申请奖励补助的对象需填写《文成县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节水载体命名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补助申请。

(1)申请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奖励。

(2)申请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文成县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文成县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报理由

及类型

(命名文件附后)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水利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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