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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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8-30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 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除保证省本级就业工作经费所需外,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市级法律依据 (三) 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文成县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1.登记失业人员 2.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85号中欧大厦3楼307)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公示—送达 ①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 料后在 2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准予核定决定后在 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30个工作日)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30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无需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5902685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85号中欧大厦3楼307)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8:30~11:45,下午2:30~5:30(夏令时)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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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8-30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 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除保证省本级就业工作经费所需外,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市级法律依据 (三) 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文成县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1.登记失业人员 2.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85号中欧大厦3楼307)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公示—送达 ①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 料后在 2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准予核定决定后在 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30个工作日)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30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无需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5902685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85号中欧大厦3楼307)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8:30~11:45,下午2:30~5:30(夏令时)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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