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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文成县大峃镇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政土征字〔2022〕002号
发布日期:2023-01-10 16:09:44 来源: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体:[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002号)已经本机关确定,现予以公布。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002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2〕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樟台电线杆厂旁地块(道路配套及绿化用地)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大峃镇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413公顷(2.1195亩),其中耕地0.0305公顷(0.4575亩)、林地0.1108公顷(1.662亩)。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大峃镇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补偿费用合计(元)

耕地

0.4575

二类

54000

21600

32400

24705

林地

1.662

二类

32400

12960

19440

53849

合计

2.1195

7855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4〕52号)规定的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5%。

4.社保安置。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文资规发〔2020〕1号)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共0.8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或者留地安置:本次征地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14〕52号)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三、土地征收具体由乡镇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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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文成县大峃镇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政土征字〔2022〕002号

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002号)已经本机关确定,现予以公布。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002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2〕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樟台电线杆厂旁地块(道路配套及绿化用地)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大峃镇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413公顷(2.1195亩),其中耕地0.0305公顷(0.4575亩)、林地0.1108公顷(1.662亩)。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大峃镇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补偿费用合计(元)

耕地

0.4575

二类

54000

21600

32400

24705

林地

1.662

二类

32400

12960

19440

53849

合计

2.1195

7855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4〕52号)规定的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5%。

4.社保安置。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文资规发〔2020〕1号)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共0.8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或者留地安置:本次征地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14〕52号)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三、土地征收具体由乡镇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