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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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后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及《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政发〔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文成县户籍人口或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文成县户籍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文成县的流动人口。 (一)根据困难情形具体分以下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文成县户籍人口或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文成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在文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县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况,实施其它相应救助。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救助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救助公正。坚持临时救助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实行县镇(乡)分级负责制。县民政部门牵头对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县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文成县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文成县户籍人口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流动人口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困难条件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条件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条件核对,可直接申请临时救助,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2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支出条件。家庭成员一年内总收入减去医疗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收入的核定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相关规定执行,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纳入医中医疗救助的除外)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5.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等三项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等。 (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三)致困原因证明。 1、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超出一年的结算单据不计入)、病历等证明; 2、因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有关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3、其它致困原因的证明材料。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资金从上级下拨到乡镇或是本级配套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但须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紧急审批程序: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中情况十分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做到审批层级适中、简便快捷;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审批,使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十五条 实物救助将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给予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根据困难程度,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家庭救助人数及其他户以实际共同生活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和自理部分,按50%予以救助,自费部分,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12倍。 第二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和自理部分,按40%予以救助,自费部分,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6倍。 第三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和自理部分,按30%予以救助,自费部分,按5%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5000元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4000元救助金。 2.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文成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文成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文成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12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文成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文成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文成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二)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12倍。 第十八条 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困难群众类型、数量及其困难程度,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情况,县民政局应当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报县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当地户籍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予以保障,超出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常住人口、困难群众数量、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筹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救助热线,运用12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县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率,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社保、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可提请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文政办发〔2016〕101号)、《文成县“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5〕64号)即行废止。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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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后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及《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政发〔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文成县户籍人口或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文成县户籍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文成县的流动人口。 (一)根据困难情形具体分以下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文成县户籍人口或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文成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在文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县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况,实施其它相应救助。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救助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救助公正。坚持临时救助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实行县镇(乡)分级负责制。县民政部门牵头对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县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文成县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文成县户籍人口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流动人口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困难条件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条件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条件核对,可直接申请临时救助,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2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支出条件。家庭成员一年内总收入减去医疗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收入的核定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相关规定执行,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纳入医中医疗救助的除外)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5.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等三项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等。 (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三)致困原因证明。 1、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超出一年的结算单据不计入)、病历等证明; 2、因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有关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3、其它致困原因的证明材料。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资金从上级下拨到乡镇或是本级配套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但须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紧急审批程序: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中情况十分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做到审批层级适中、简便快捷;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审批,使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十五条 实物救助将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给予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根据困难程度,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家庭救助人数及其他户以实际共同生活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和自理部分,按50%予以救助,自费部分,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12倍。 第二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和自理部分,按40%予以救助,自费部分,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6倍。 第三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和自理部分,按30%予以救助,自费部分,按5%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5000元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4000元救助金。 2.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文成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文成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文成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12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文成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文成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文成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二)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我县低保标准的12倍。 第十八条 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困难群众类型、数量及其困难程度,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情况,县民政局应当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报县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当地户籍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予以保障,超出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常住人口、困难群众数量、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筹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救助热线,运用12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县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率,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社保、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可提请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文成县临时救助办法》(文政办发〔2016〕101号)、《文成县“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5〕64号)即行废止。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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