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温文政复〔2022〕51号 | 申请人 | 吴*花 |
被申请人 |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 第三人 | |
案由 | |||
申请人吴*花因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 | |||
落款日期 | 2022-11-28 | 行政复议结论 | 驳回复议申请 |
正文 | |||
申请人吴*花因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6日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文成县*拥有三间房,分别为:一间五层的房屋,面积*(含众墙)平方米,用地面积(含众墙)*平方米;一间两层的房屋,建筑面积(含众墙)*平方米,用地面积(含众墙)*平方米;一间一层的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四周地和路面积共计*平方米。 申请人的房屋在*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当地政府部门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征地批准前未依法进行土地登记调查、公示,未组织被征地农户对土地及地上物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未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异议权。2021年3月1日早晨,在未收到任何强拆相关文件,身着统一制服的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将申请人从屋内拖出,限制申请人和家人的人身自由,动用大型机械拆除涉案房屋,屋内设施物品也全部损毁,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并附*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显示产权人吴*花,房屋坐落地址文成县*,认定占地面积(含共墙)*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含共墙)*平方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虽然名为公示,但实际上对申请人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进行认定,直接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利益产生影响。被申请人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其无职权依据作出案涉房屋调查公示对申请人的房屋面积作出认定,而且遗漏了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另外两处房屋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超越职权,事实认定错误,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行为。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文成县*出具《证明》复印件1份;3、《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成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4、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调查公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受案范围。《调查公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调查登记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受案范围。《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调查登记系对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质都是为征收及后续协议签订、补偿决定作出准备,属于过程性行为,本身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二)《调查公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受案范围。本案《调查公示》系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示,调查登记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受案范围,《调查公示》当然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受案范围。即使调查登记程序可诉,《调查公示》也仅仅是对调查登记结果的公示行为,《调查公示》本身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三)《调查公示》已提供救济途径。《调查公示》规定,房屋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18日,申请人作出《关于<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意见》,对《调查公示》提出异议归纳如下:1、申请人除*房屋外还对两处房屋及房屋周边土地享有权利;2、申请人对其家庭承包集土土地享有权利;3、《调查公示》未包含室内装修等补偿。综上,《调查公示》已提供救济途径,申请人也已经提出相关异议,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程序重复救济。 二、调查结果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系征收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14年6月1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改造项目房屋补偿部门为文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20年8月29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批字〔*〕*号《关于调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批复》,同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整为*人民政府。综上,被申请人系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公示。(二)房屋基本情况。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已登记,权利号*,权利类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未登记。1994年12月1日,原文成县规划管理局向吴*花发放(*)浙规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平方米。2007年4月12日,因上述许可证遗失,补发(*)浙规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同(*)浙规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12月1日,原文成县土地管理局发放文土建字(*)第*号《建房用地许可通知书》,载明建房用地*平方米。1996年9月27日,原文成县规划管理局作出文规建批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通知书》记载,吴*花,你单位(户)申请建设工程,并经本局审核,现准许动工,望按下列规定施工。项目名称私人住宅,建房地点*,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阳台规格无,层数肆层,深度×宽度*m×*m。2020年9月14日,涉案房屋经温州*有限公司测量。2020年12月25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文综法限拆字[*]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浙江省文成县*房屋违法建筑面积*平方米。2022年8月26日,文成县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工作指挥部确权组召开会议,*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平方米(含共墙*平方米)和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共墙*平方米)予以认定。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文成县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工作指挥部确权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2022年9月18日,申请人作出《关于<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意见》,对《调查公示》提出异议归纳如下:1、申请人除*房屋外还对两处房屋及房屋周边土地享有权利;2、申请人对其家庭承包集土土地享有权利;3、《调查公示》未包含室内装修等补偿。并提供1、现场照片;2、*《证明》;3、1998年6月9日,*《证明》。经审查,1、根据*房屋审批材料及土地登记情况,*房屋产权不包含异议所称两处建筑及土地,调查结果对于*批准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登记面积*平方米、共墙面积均已全部确认。2、林*瑞户承包土地已另外确认并足额补偿。3、室内装修等补偿不属于公示内容,具体补偿由房地产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提供证据审查情况如下:1、现场照片,该证据不能证明该建筑属于*产权范围内。2、*《证明》,载明林*瑞、吴*花由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一间,未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调查该建筑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相关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已就该建筑展开调查,被申请人将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结果另行公示。3、该《证明》所载地基(屋基)*米阔、*米深,计面积*平方米,调查结果已经将该土地使用权予以确认。 三、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系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征收主体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公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房屋调查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示。且《调查公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信息;2、吴*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主体信息;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档案复印件1份,拟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审批资料;4、浙土字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3年11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成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顷;5、文成县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拟证明*位于征收范围之内;6、文征统字〔*〕*号征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3年8月16日,文成县征地事务所与文成县*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7、文政〔*〕*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及张贴照片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3年11月7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对征地批文予以公告,并告知不得抢栽抢建;8、出让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申请表、文政土征字〔*〕*号关于同意*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土地款支付收据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经*人民政府申请、县政府批准,2014年6月4日文成县征地事务所向文成县*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万元;9、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修改稿公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4年5月9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就《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3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修改稿);10、文政发〔*〕*号《关于印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文成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经文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4年6月10日,文成县*镇作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告《文成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11、文批字〔*〕*号《关于调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批复》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8月29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批字〔*〕*号《关于调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批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整为*人民政府;12、关于*改造项目吴*花、林*瑞户入户丈量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当事人拒绝测绘人员入户对*房屋进行测绘;13、2018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拟证明*房屋于2018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14、*测绘成果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9年6月19日,经*管理委员会委托,温州*有限公司对文成县*吴*花房屋进行测绘。房屋测绘成果为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墙*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实测占地面积*平方米+共墙*平方米);15、2019年7月16日,文成县*村书记陈*好、副书记林*开接受询问时陈述*房屋房前屋后建筑系2000年、2013年之后建造;16、*测绘成果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9月14日,经文成县*人民政府委托,温州*有限公司重新对文成县*吴*花房屋进行测绘。房屋测绘成果为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墙*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实测占地面积*平方米+共墙*平方米);17、文综法限拆字[*]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12月25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文综法限拆字[*]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文成县*未按照《文成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通知书》(编号∶文规建批字(*)NO.*)的规定擅自进行扩建,现建成壹间伍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审批建筑面积*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平方米,违法建筑情况;建筑整体超长*米,超宽*米,3-4层在1-2层的基础上向前悬挑*米、向后悬挑*米,第五层*米,宽*米,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平方米。决定:1、责令吴*花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在浙江省文成县*房屋3-4层在1-2层的基础上向前悬挑*米、向后悬挑*米,第五层长*米、宽*米的违法建筑;2、建筑整体超长*米、超宽*米的违法建筑在旧城旧村及相关征迁时拆除;18、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及张贴照片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12月28日,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房屋认定结果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未认定用地面积*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19、回复及附件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12月29日,吴*花向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吴*花房屋批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并提供《个人建房申请书》、(*)浙规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规建批字(*)NO.*《文成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通知书》、文集用(*)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20、《房屋面积认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0年12月30日,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房屋面积认定书》认为吴*花主张不能成立,维持*认定结果;21、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1年2月5日,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2、文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流水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1年2月23日,文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流水,证明可以支付申请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23、文成县*产权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文成县*为*安置房已具备过户条件,待结算房款后即可过户;24、(*)浙文证内字第*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房屋屋内物品搬运至指定地点(文成县*室),并附物品清单;25、通知书两份、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吴*花、林*瑞送达《通知书》两份,告知前往文成县大峃镇人民领取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一期)合计*元、告知前往*室(文成县*室)领取屋内物品;26、文资规撤决〔*〕*号《关于撤销房屋面积认定书的决定》、文资规撤决〔*〕*号《关于撤销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2年4月24日,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文资规撤决〔*〕*号《关于撤销房屋面积认定书的决定》决定撤销《房屋面积认定书的决定》、文资规撤决〔*〕*号《关于撤销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决定撤销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7、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2年8月26日,文成县*指挥部确权组召开会议,*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平方米(登记*平方米+共墙*平方米)和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共墙*平方米)予以认定;28、《*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及张贴记录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文成县*指挥部确权组认定结果在*一楼公开栏张贴;29、《关于<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意见》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2年9月18日,申请人作出《关于<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意见》,对《调查公示》提出异议;30、国复〔*〕*号《行政复议裁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7年12月11日,国务院作出国复〔*〕*号《行政复议裁决书》,维持浙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31、(*)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浙行终*号《行政判决书》、(*)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林*瑞、吴*花不服《补偿方案》,向温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号温政行复〔*〕*号。2018年7月26日,温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文成县政府作出的文政〔*〕*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行为。林*瑞、吴*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浙*行初*号。2019年2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瑞、吴*花诉讼请求。林*瑞、吴*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浙行终*号。2019年7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瑞、吴*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最高法行申*号。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2、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浙*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吴*花不服文综法限拆字[*]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案号温文政复〔*〕*号。2021年4月3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超期办案予以指正。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吴*花不服复议决定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案号(*)浙*行初*号。2021年10月2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被诉限拆决定超期作出,依法应确认违法,但要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判决1、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吴*花不服《行政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浙*行终*号。2022年2月23日,温州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33、《行政起诉状》、(*)浙*行初*号《应诉通知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1年8月26日,吴*花起诉请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34、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2年5月18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房屋面积认定述》违法;35、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22年6月13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花系文成县大峃镇*村村民,其原有房屋坐落于文成县*,土地权利号为 *、土地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未登记。 2013年11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 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公顷,涉案房屋位于征地范围之内。2013年11月7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对前述审批意见书予以公告。2014年6月5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土征字〔*〕*号《关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4年6月1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发出文政〔*〕*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布前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及其丈夫林*瑞对前述征地审批提起复议裁决,对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但均未获支持。 因被申请人未在文成县*改造项目签约期限的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4日就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评估、告知等程序后,文成县资规局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搬迁腾空该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并交出已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同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后15日内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按产权调换方式给予补偿,并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选择补偿方式,亦未腾空房屋交付验收。被申请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决定给予申请人产权调换形式的补偿,并指定文成县*室为申请人的安置房,剩余安置面积待*安置房建设完毕后与其他安置户一同就地安置。后文成县资规局自行撤销了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林*瑞送达《通知书》,告知前往被申请人处领取第一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至申请人的安置房即*室,过程由文成县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向申请人及林*瑞送达《通知书》,告知领取被搬迁物品。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2022年10月3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在*一楼公开栏对申请人吴*花房屋面积进行公示。申请人对该公示不服,于2022年10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档案、浙土字 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文政〔*〕*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文政土征字〔*〕*号《关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政〔*〕*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文批字〔*〕*号《关于调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批复》、*测绘成果书、文综法限拆字[*]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及张贴照片、回复及附件、《房屋面积认定书》、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文成县*产权证、(*)浙文证内字第*号公证书、通知书两份、送达回证、送达照片、文资规撤决〔*〕*号《关于撤销房屋面积认定书的决定》、文资规撤决〔*〕*号《关于撤销文资规责〔*〕*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会议记录、《*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及张贴记录表、《关于<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意见》、国复〔*〕*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浙0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浙行终*号《行政判决书》、(*)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书》、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浙*行终*号《行政判决书》、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文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本机关调取的(*)浙*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一个工作环节,主要是为征收、签订协议或者作补偿决定作准备,属于过程性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亦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对申请人房屋情况调查进行公示,该公示是为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的准备行为,系程序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另,申请人可在终局性的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中解决争议,保障其实体权益。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