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温文政复〔2022〕66号 | 申请人 | 曾*容 |
被申请人 | 文成县公安局 | 第三人 | 赵* |
案由 | |||
申请人曾*容因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落款日期 | 2023-01-18 | 行政复议结论 | 维持 |
正文 | |||
申请人曾*容因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偏袒、徇私,对申请人递交的陈述申辩书置之不理。第三人曾多次在村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长年和村民口角,欺诈游客,动则就报警,派出所屡次协调,前不久,还殴打隔壁老人夫妇,男75岁,女65岁,到派出所再次协调,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导致如今殴打老人事件再次发生。第三人殴打申请人后,老人家属向民警陈述第三人的过错和为人,接警民警言词不合理。 二、第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人蓄意殴打老人,下手凶残,致命性地沿街拖打老人,导致申请人严重右冈肌腱断裂,全麻状态下进行两个多小时的缝补手术,住院17天,至今未愈,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当时,也提出申请重新伤情鉴定,不认可轻微伤的判定,拒签。因殴打65岁老人应当严惩,况且第三人在*村反响太大,行为实属恶劣,老人也会酌情考虑,从轻对待。故,申请人家属取消了要求重新申请伤情鉴定的决定。 三、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申请人并没有被申请人认定的“抱住赵*的腰,将其推翻在地”,是第三人自己踩空摔倒,申请人是正当防卫。申请人有路人拍摄的视频为证,36岁的殴打65岁老人,甚至打断右冈肌腱,成功躲过轻伤的判决,仅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与其相比,申请人的处罚不合理。这样的判决就是为了双方可以和解。第三人身上的皮外伤并非本次事件所致,提供派出所备案的伤情照片与实际陈述不符合,与本事件毫无关系。派出所曾口头告知老人家属私下调解,不然就按现在的处罚实施。老人没有殴打他人,坚决不同意本次的处罚,拒签。 四、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申请人家属由于申请人伤情未愈,病情严重,及时向派出所递交行政拘留暂缓申请书,并提出复议。派出所承诺拘留之前会带申请人去医院做伤情检查,没有问题再实施处罚,最终却只做了核酸和血压测量。在病痛、没有吃饭饱受饥饿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公安局坐等长达10小时,核酸结果一出马上移交看守所实施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身体有伤残的,等伤病好再拘留,应当作出暂缓执行拘留的决定。看守所出来以后,老人由于伤情加重,再次去医院检查,医生强烈要求在家修养一个月,到2022年11月25日,老人右臂仍然无法抬举。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存在不公,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对行政部门的过失作出相应的惩罚,要求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作出相应补偿及道歉。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3、文成*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MRI检查报告单各1份;4、U盘1个。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经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曾*容在文成县*村转盘处因为拉生意与第三人赵*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抱住第三人的腰将其推翻在地,与其扭打在一起。202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曾*容申请复议时提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其不存在殴打赵*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结合案发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殴打第三人的行为,其辩解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各1份,拟证明案件受理情况;2、赵*的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各2份,拟证明赵*到案情况及到案经过;3、曾*容的传唤证2份、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1份,拟证明曾*容的到案情况及到案经过;4、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送达视频1份,拟证明鉴定意见送达情况;5、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份,拟证明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视频1份,拟证明行政处罚前告知情况;7、复核意见1份,拟证明对处罚告知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8、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拟证明行政处罚审批及行政处罚决定情况;9、送达回执及视频1份,拟证明处罚决定送达情况。10、拘留期限折抵通知书及执行回执1份,拟证明曾*容的行政拘留执行情况;11、通知家属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拘留通知家属的情况;12、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1份,拟证明向赵*告知民事争议救济途径的情况;13、赵*、曾*容、李*芳的询问笔录各2份、刘*青、赵*勤的询问笔录各1份,拟证明询问情况;14、现场监控视频1份,拟证明公安机关收集案件相关视频证据的情况;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1份,拟证明证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的情况;16、曾*容检查笔录、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各1份,拟证明公安机关对曾*容原始伤情记录的情况;17、赵*检查笔录、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各1份,拟证明公安机关对赵*原始伤情记录的情况;18、曾*容、赵*的鉴定文书各1份,拟证明曾*容、赵*的伤势鉴定情况;19、前科情况核实证明1份,拟证明曾*容的违法前科情况;20、身份资料7份,拟证明曾*容等人的身份情况;2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拟证明公安机关对赵*的行政处罚情况。 同时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三人赵*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6日15时56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第三人赵*和申请人曾*容在文成县*村转盘处,因为拉生意产生口角,双方发生推搡之后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受伤。同日,被申请人对赵*殴打他人一案予以受案,并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2022年8月16日16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并拍摄伤势照片。2022年8月17日13时13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并拍摄伤势照片。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接收了赵*彪提供的手机视频资料。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文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文公(百)鉴通字〔*〕*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送达。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文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三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第三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制作文公(百)鉴通字〔*〕*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送达。2022年10月7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8月16日,曾*容在文成县*村转盘处因为拉生意与赵*产生口角,后曾*容与赵*发生肢体冲突,曾*容抱住赵*腰将其推翻在地,与其扭打在一起。曾*容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同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送达。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第三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在案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视频资料,申请人与第三人产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存在互相殴打行为,经鉴定,第三人所受伤情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依据前述法律之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偏袒、徇私,未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若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另行提起救济。二、申请人主张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殴打行为,不属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三、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在办案程序上,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当日即受理,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文成县公安局作出的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文成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文公(百)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