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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14:44:43 来源:文成县住建局 浏览量: 字体:[ ]

各被征收人: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6日)已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4户48人(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性质房屋的有27户,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有17户),书面反馈意见5条(其中涉及内容重复的意见有1条)。

一、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情况。经梳理汇总,具体如下:

(一)安置房摸文定位顺序的问题

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地段好的优先参加安置房摸文定位。

(二)优先购买停车位的问题

要求每个拆迁户就近优先购买一个停车位并书面形式认定。

(三)安置房建设规格的问题

1、要求住宅安置房室内空间高度不得低于2.9米;

2、要求住宅小区地面坡度尽量平齐。

二、针对上述被征收人所提意见的答复。

根据补偿方案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安置房摸文定位顺序问题

《补偿方案》第三十五条,临街底层房的定位采用类别分类依次摸文确定。其次,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并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款结算中予以体现,故不再安排优先确定住宅安置房。

(二)优先购买停车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补偿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可以安置一个地下停车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外,被征收人仍需要停车位的,将以市场评估比准价优先满足被征收人及业主的需要。

(三)安置房建设规格问题

安置房规格不属于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将依法建成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的安置房。

三、公布补偿方案修改稿。现将《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因建设安置房的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征收后用于安置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的被征收人,切实推进文成城市转型发展,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内房屋类型多数为住宅,少数为住兼商(商住、

商业)、宗祠寺观教堂、单位所有房屋等。具体门牌号如下:

健康路2号(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401室、402室、403室、501室、502室、503室)、6号、12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19-5号、19-6号、19-7号、19-8号、19-9号、19-10号、19-11号、19-12号、20-6号、20-7号、20-8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寿堂山背(健康路)、14号(人民医院住院部);

建设路141号、143号、143-1号、143-2号、143-3号、143-4号、147号、157号、159号、159-2号、161号、163号、163-1号、163-6(农商银行)、165号;

永康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1号、13号、15号、1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

中台巷1号、2号、5号、6号、7号、8号、10号、13号、14号;

康乐巷13-1号(大峃镇基督教堂);

临编1号、临编2号、临编3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任务。

第五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3年X月XX日8:30至2023年X月XX日17:30;

第二批次:2023年X月XX日8:30至2023年X月XX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3年X月XX日17:30。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如有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七条政策的,上述住宅安置面积应扣减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面积。

第七条  临建设路及健康路主街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具体门牌号:健康路6号、12号;建设路141号、143号、143-1号、143-2号、143-3号、143-4号、147号、157号、159号、161号、163号、163-1号、163-6号、165号)可安置临街底层房。被征收临街底层房进深按12米计算(0至7米为临街底层房,7米至12米为临街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安置面积,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增购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

上述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兼商(商住、商业),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则安置的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为商业用房。

第八条  非临建设路及健康路主街的被征收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底层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增购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第九条  附属设施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设施安置面积。

上述附属设施指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安置面积、住宅增购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安置面积合并计算为总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总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剩余面积(X)

40≤x<80

80≤x<100

100≤x<120

120≤x<130

130≤x<140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140

第十一条 安置房房源

被征收人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

(一)就近安置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ZS-01-06(因控规调整,由原ZS-01-06、ZS-01-07、ZS-01-08地块合并成ZS-01-06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建设路,南至健康路,西至龙腾路,北至桥头路)地块靠建设路边安置房(期房)。

(二)异地安置

1、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2、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3、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上述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第十二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1、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标准结算。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差价不足2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4、安置的临街底层房面积与被征收临街底层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临街底层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90%结算;不足被征收临街底层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5、安置的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临街辅助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90%结算;不足被征收临街辅助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6、附属设施安置住宅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差价不足18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房类型与安置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就近安置地块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兼商(商住、商业),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兼商(商住、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同时在2023年2月2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七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定。

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根据前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改为房屋的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按附属设施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属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一条规定可售公有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结合本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参照《关于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6〕95号)的规定予以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金额,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异地重建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划拨国有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重建,并不得突破原有建设规模。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三)选择功能置换的,可等值置换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按实评估。

第二十七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奖励增购后住宅安置面积、临街底层房面积及临街辅助房面积合计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倍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5%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

上述奖励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均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二)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55%的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

(五)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在2023年2月2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3年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或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年一次性的歇业补助费。如有安置临街底层房,且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满3年未交付的,按相同月标准计发歇业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保障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

1、在指定安置地块给予国有划拨性质安置房保障的,应保障面积和相应价格结算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1)应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0%计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保障建筑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计价。

(2)超出部分无经济能力结算的,办理安置房共有权证,该部分面积的产权属征收人所有。

2、保障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保障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安置房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住宅安置房的定位按签约批次顺序分批摸文确定。

临街底层房的定位采用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分类依次摸文确定。其中甲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乙类指4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丙类指1.5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4米;丁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5米或无侧向路的原临街底层房。临街底层房的安置遵循分规划区块就近安置原则,就近安置房源不足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层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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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住建局 字体:[ ]

各被征收人: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6日)已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4户48人(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性质房屋的有27户,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有17户),书面反馈意见5条(其中涉及内容重复的意见有1条)。

一、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情况。经梳理汇总,具体如下:

(一)安置房摸文定位顺序的问题

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地段好的优先参加安置房摸文定位。

(二)优先购买停车位的问题

要求每个拆迁户就近优先购买一个停车位并书面形式认定。

(三)安置房建设规格的问题

1、要求住宅安置房室内空间高度不得低于2.9米;

2、要求住宅小区地面坡度尽量平齐。

二、针对上述被征收人所提意见的答复。

根据补偿方案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安置房摸文定位顺序问题

《补偿方案》第三十五条,临街底层房的定位采用类别分类依次摸文确定。其次,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并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款结算中予以体现,故不再安排优先确定住宅安置房。

(二)优先购买停车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补偿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可以安置一个地下停车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外,被征收人仍需要停车位的,将以市场评估比准价优先满足被征收人及业主的需要。

(三)安置房建设规格问题

安置房规格不属于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将依法建成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的安置房。

三、公布补偿方案修改稿。现将《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因建设安置房的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征收后用于安置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的被征收人,切实推进文成城市转型发展,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内房屋类型多数为住宅,少数为住兼商(商住、

商业)、宗祠寺观教堂、单位所有房屋等。具体门牌号如下:

健康路2号(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401室、402室、403室、501室、502室、503室)、6号、12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19-5号、19-6号、19-7号、19-8号、19-9号、19-10号、19-11号、19-12号、20-6号、20-7号、20-8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寿堂山背(健康路)、14号(人民医院住院部);

建设路141号、143号、143-1号、143-2号、143-3号、143-4号、147号、157号、159号、159-2号、161号、163号、163-1号、163-6(农商银行)、165号;

永康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1号、13号、15号、1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

中台巷1号、2号、5号、6号、7号、8号、10号、13号、14号;

康乐巷13-1号(大峃镇基督教堂);

临编1号、临编2号、临编3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任务。

第五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3年X月XX日8:30至2023年X月XX日17:30;

第二批次:2023年X月XX日8:30至2023年X月XX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3年X月XX日17:30。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如有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七条政策的,上述住宅安置面积应扣减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面积。

第七条  临建设路及健康路主街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具体门牌号:健康路6号、12号;建设路141号、143号、143-1号、143-2号、143-3号、143-4号、147号、157号、159号、161号、163号、163-1号、163-6号、165号)可安置临街底层房。被征收临街底层房进深按12米计算(0至7米为临街底层房,7米至12米为临街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安置面积,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增购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

上述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兼商(商住、商业),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则安置的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为商业用房。

第八条  非临建设路及健康路主街的被征收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底层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增购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第九条  附属设施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设施安置面积。

上述附属设施指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安置面积、住宅增购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安置面积合并计算为总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总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剩余面积(X)

40≤x<80

80≤x<100

100≤x<120

120≤x<130

130≤x<140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140

第十一条 安置房房源

被征收人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

(一)就近安置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ZS-01-06(因控规调整,由原ZS-01-06、ZS-01-07、ZS-01-08地块合并成ZS-01-06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建设路,南至健康路,西至龙腾路,北至桥头路)地块靠建设路边安置房(期房)。

(二)异地安置

1、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2、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3、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上述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第十二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1、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标准结算。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差价不足2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4、安置的临街底层房面积与被征收临街底层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临街底层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90%结算;不足被征收临街底层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5、安置的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临街辅助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90%结算;不足被征收临街辅助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辅助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6、附属设施安置住宅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差价不足18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房类型与安置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就近安置地块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兼商(商住、商业),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兼商(商住、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同时在2023年2月2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七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定。

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根据前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改为房屋的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按附属设施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属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一条规定可售公有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结合本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参照《关于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6〕95号)的规定予以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金额,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异地重建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划拨国有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重建,并不得突破原有建设规模。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三)选择功能置换的,可等值置换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按实评估。

第二十七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奖励增购后住宅安置面积、临街底层房面积及临街辅助房面积合计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倍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5%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

上述奖励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均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二)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55%的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

(五)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在2023年2月2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3年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或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年一次性的歇业补助费。如有安置临街底层房,且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满3年未交付的,按相同月标准计发歇业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保障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

1、在指定安置地块给予国有划拨性质安置房保障的,应保障面积和相应价格结算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1)应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0%计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保障建筑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计价。

(2)超出部分无经济能力结算的,办理安置房共有权证,该部分面积的产权属征收人所有。

2、保障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保障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安置房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住宅安置房的定位按签约批次顺序分批摸文确定。

临街底层房的定位采用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分类依次摸文确定。其中甲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乙类指4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丙类指1.5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4米;丁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5米或无侧向路的原临街底层房。临街底层房的安置遵循分规划区块就近安置原则,就近安置房源不足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层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