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08/2024-101575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4-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科字〔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5-2024-0001
【部门】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文成县财政局 关于修订《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3 16:20:19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科技局 字体:[ ]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为加强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种子项目)管理,推动文成高质量发展,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政发〔2023〕17号)、《关于印发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35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文科字〔2020〕1号)同时废止。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4年2月 23日

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种子项目)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促进大孵化集群建设、创新创业活动、校地科技合作、揭榜挂帅、科技扶贫、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等方面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二)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分为后补助和前补助两种形式。

采用后补助形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除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采用前补助形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

(2)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

(4)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

(5)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按相应规定比例。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其新规定执行。

(三)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推行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领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四)项目实施期间,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合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

二、组织申报

(一)编制发布指南。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主导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等,由县科技局公开发布。

(二)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直接申报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申报指南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文成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突出支撑主导产业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乡镇、部门、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三)申报条件。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重大工业技术应用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具备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3.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四)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重要性、创新性、效益性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其资助标准:重大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20万元(不含2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

三、评审立项

(一)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二)形式审查。由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细则申报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县科技局综合科(行政审批科)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1)专家网络评审。组织3-5名专家,其中县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县科技局分管领导主持,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2.提出入库建议。县科技局相关科室,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科技局党组会议决策。

3.县科技局决策。县科技局党组会议从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四)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论证会议由县科技局分管领导主持,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2.科室联审。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科室联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县科技局决策。县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五)县科技局党组会议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县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六)各类校地科技合作共建载体平台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科室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科技局党组会议决策。

(七)参照《温州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试行)》(温科发〔2022〕25号),对文成县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通过省科技系统“科技攻关在线”、温州“科企通”应用平台征集关键技术难题攻关需求,实行“揭榜挂帅”工作机制,立项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加快推进我县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企业承担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自筹经费可包括当年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八)企业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形成国内、省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县科技局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报科技局局党组会议决策后,可纳入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进行项目验收,并按照认定的研发投入最高20%补助进行后补助项目立项。

(九)县科技局应当在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入库项目清单以及经费预算建议数,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项目实施

(一)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择优委托项目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乡镇或部门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三)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向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报批。

(四)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2年(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作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科室及时报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县科技局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五)重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3年(不含)以下的,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或者项目验收)后拨付40%;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40%,第二、三年检查(验收)后分别拨付30%、30%。一般项目或者实施期为1年(含)以内的项目一般采取先立项,待项目验收通过以后补助的形式进行拨款。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1.验收形式

验收形式以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结题验收等形式进行。

2.验收程序

会议验收:对重大或重点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上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提交验收资料。县科技局按规定要求,对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选择相关行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无法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和任务指标的或因故中止实施的项目应申请结题。否则,县科技局可单方面结题,并要求其退回经费。

现场验收:对于一些在立项前已完成或季节性强的一般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来验收。项目组提交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附件,向科技局提请现场验收。科技局同意现场验收后,按照简易验收程序,邀请3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科技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通过验收,同意验收的签发项目验收证书。现场验收可以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前进行,验收通过之后进行事后立项。

结题验收:对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结题验收的方式。项目组提交结题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附件,向科技局提请结题验收。科技局按照简易验收程序,邀请3名相关人员组成结题验收组,由验收组成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相关意见。科技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结题,同意结题的签发结题证书。

3.验收材料

申请验收的单位应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一般科技项目需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附件:检验报告、用户报告、鉴定(验收)证书、经费决算表(由单位财务盖章) 、重点重大项目绩效自评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5)产品销售的大单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经费使用情况表及有关发票复印件,其中财政支持经费大于1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报告;

(7)合同要求的其他材料。

4.验收结论

(1)经专家组验收,验收意见认为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项目,或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项目,经审议通过验收。

(2)项目实施期为立项之日起1—3年,个别项目还在研发中,尚未完成产品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指标,经承担单位申请,可以同意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4)对重大和重点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中止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动结题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项目到期但承担单位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通知后仍不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因搬迁、破产等原因,且未给县科技局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失联的。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 2月23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10008/2024-101575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4-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科字〔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5-2024-0001

【部门】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文成县财政局 关于修订《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3 16:20:1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科技局 字体:[ ]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为加强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种子项目)管理,推动文成高质量发展,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政发〔2023〕17号)、《关于印发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35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文科字〔2020〕1号)同时废止。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4年2月 23日

文成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种子项目)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促进大孵化集群建设、创新创业活动、校地科技合作、揭榜挂帅、科技扶贫、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等方面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二)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分为后补助和前补助两种形式。

采用后补助形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除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采用前补助形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

(2)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

(4)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

(5)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按相应规定比例。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其新规定执行。

(三)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推行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领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四)项目实施期间,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合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

二、组织申报

(一)编制发布指南。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主导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等,由县科技局公开发布。

(二)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直接申报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申报指南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文成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突出支撑主导产业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乡镇、部门、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三)申报条件。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重大工业技术应用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具备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3.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四)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重要性、创新性、效益性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其资助标准:重大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20万元(不含2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

三、评审立项

(一)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二)形式审查。由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细则申报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县科技局综合科(行政审批科)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1)专家网络评审。组织3-5名专家,其中县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县科技局分管领导主持,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2.提出入库建议。县科技局相关科室,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科技局党组会议决策。

3.县科技局决策。县科技局党组会议从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四)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论证会议由县科技局分管领导主持,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2.科室联审。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科室联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县科技局决策。县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五)县科技局党组会议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县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六)各类校地科技合作共建载体平台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科室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科技局党组会议决策。

(七)参照《温州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试行)》(温科发〔2022〕25号),对文成县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通过省科技系统“科技攻关在线”、温州“科企通”应用平台征集关键技术难题攻关需求,实行“揭榜挂帅”工作机制,立项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加快推进我县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企业承担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自筹经费可包括当年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八)企业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形成国内、省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县科技局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报科技局局党组会议决策后,可纳入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进行项目验收,并按照认定的研发投入最高20%补助进行后补助项目立项。

(九)县科技局应当在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入库项目清单以及经费预算建议数,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项目实施

(一)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择优委托项目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乡镇或部门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三)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向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报批。

(四)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2年(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作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科室及时报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县科技局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五)重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3年(不含)以下的,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或者项目验收)后拨付40%;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40%,第二、三年检查(验收)后分别拨付30%、30%。一般项目或者实施期为1年(含)以内的项目一般采取先立项,待项目验收通过以后补助的形式进行拨款。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1.验收形式

验收形式以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结题验收等形式进行。

2.验收程序

会议验收:对重大或重点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上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提交验收资料。县科技局按规定要求,对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选择相关行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无法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和任务指标的或因故中止实施的项目应申请结题。否则,县科技局可单方面结题,并要求其退回经费。

现场验收:对于一些在立项前已完成或季节性强的一般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来验收。项目组提交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附件,向科技局提请现场验收。科技局同意现场验收后,按照简易验收程序,邀请3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科技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通过验收,同意验收的签发项目验收证书。现场验收可以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前进行,验收通过之后进行事后立项。

结题验收:对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结题验收的方式。项目组提交结题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附件,向科技局提请结题验收。科技局按照简易验收程序,邀请3名相关人员组成结题验收组,由验收组成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相关意见。科技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结题,同意结题的签发结题证书。

3.验收材料

申请验收的单位应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一般科技项目需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附件:检验报告、用户报告、鉴定(验收)证书、经费决算表(由单位财务盖章) 、重点重大项目绩效自评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5)产品销售的大单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经费使用情况表及有关发票复印件,其中财政支持经费大于1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报告;

(7)合同要求的其他材料。

4.验收结论

(1)经专家组验收,验收意见认为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项目,或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项目,经审议通过验收。

(2)项目实施期为立项之日起1—3年,个别项目还在研发中,尚未完成产品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指标,经承担单位申请,可以同意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4)对重大和重点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中止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动结题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项目到期但承担单位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通知后仍不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因搬迁、破产等原因,且未给县科技局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失联的。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 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