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文责改〔20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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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曹XX 身份证件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高楼乡高一村 生产地址:文成县巨屿镇工业园区(云江路85号)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接群众举报,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固废倾倒。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现场倾倒了大约7袋白色编织袋装的黑色砂状固废,编织袋破损,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经对固废来源调查,发现固废来源于文成县巨屿镇工业园区(云江路85号)的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树脂砂工艺厂房,该厂房的树脂砂工艺铸件由你承包经营。2023年2月你运输了一车废砂在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倾倒,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处倾倒了大约7袋白色编织袋装的黑色砂状固废,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固废里掺有标有“则宝”字样的砂轮。 2.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倾倒点的四至环境。 3.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制作了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固废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固废里掺有标有“则宝”字样的砂轮。 4.2024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浙江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情况,产生的固废种类以及处理方式,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5.2024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布局和四至环境,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位置。 6.2024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了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固废堆放在厂房内,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7.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1份,证明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8.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蒋伟俊)1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固废产生种类以及处置方式,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处倾倒的固废为个该公司树脂砂工艺产生,树脂砂工艺铸件车间租赁给你承包经营。 9.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补充协议》2份,证明树脂砂工艺车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租赁给你承包经营,承担该车间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污染责任。。 10.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于2021年11月3日由文成县顺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 11.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关于文成县顺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钢化玻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温环文件〔2020〕19号)附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文成县顺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钢化玻璃生产项目自主验收意见1份,证明该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领取排污许可证并通过了自主验收。 12、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曹高德)1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你与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租赁关系,固废产生种类以及处置方式,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你在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处倾倒固废。 13.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1份,曹证明了你租赁承包经营的树脂砂工艺铸件项目固废产生种类,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14.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租赁的树脂砂工艺铸件项目位置,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位置。 15.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树脂砂工艺铸件车间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了你承包经营的树脂砂工艺铸件项目正在生产,产生的固废堆放在厂房内,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16.13.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山体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倾倒固废占地面积约地约11.84平方米,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 17.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山体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倾倒固废点的四至环境。 18.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山体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了你倾倒固废点占地面积约地约11.84平方米,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 19.2025年1月6日你提供了《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地址、手机号码等情况 20.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于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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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曹XX 身份证件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高楼乡高一村 生产地址:文成县巨屿镇工业园区(云江路85号)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接群众举报,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固废倾倒。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现场倾倒了大约7袋白色编织袋装的黑色砂状固废,编织袋破损,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经对固废来源调查,发现固废来源于文成县巨屿镇工业园区(云江路85号)的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树脂砂工艺厂房,该厂房的树脂砂工艺铸件由你承包经营。2023年2月你运输了一车废砂在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倾倒,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处倾倒了大约7袋白色编织袋装的黑色砂状固废,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固废里掺有标有“则宝”字样的砂轮。 2.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倾倒点的四至环境。 3.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制作了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固废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固废里掺有标有“则宝”字样的砂轮。 4.2024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浙江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情况,产生的固废种类以及处理方式,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5.2024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布局和四至环境,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位置。 6.2024年12月25日我局制作了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固废堆放在厂房内,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7.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1份,证明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8.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蒋伟俊)1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固废产生种类以及处置方式,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处倾倒的固废为个该公司树脂砂工艺产生,树脂砂工艺铸件车间租赁给你承包经营。 9.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补充协议》2份,证明树脂砂工艺车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租赁给你承包经营,承担该车间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污染责任。。 10.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于2021年11月3日由文成县顺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 11.2025年1月6日蒋伟俊提供了《关于文成县顺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钢化玻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温环文件〔2020〕19号)附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文成县顺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钢化玻璃生产项目自主验收意见1份,证明该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领取排污许可证并通过了自主验收。 12、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曹高德)1份,证明了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你与浙江绿玻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租赁关系,固废产生种类以及处置方式,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你在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处倾倒固废。 13.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1份,曹证明了你租赁承包经营的树脂砂工艺铸件项目固废产生种类,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14.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租赁的树脂砂工艺铸件项目位置,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位置。 15.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树脂砂工艺铸件车间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了你承包经营的树脂砂工艺铸件项目正在生产,产生的固废堆放在厂房内,切割金属的砂轮机使用的砂盘标有“则宝”字样。 16.13.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山体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倾倒固废占地面积约地约11.84平方米,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 17.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山体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倾倒固废点的四至环境。 18.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了文成县巨屿镇潘岙村通往张山自然村的通村公路边(寺庙前)山体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了你倾倒固废点占地面积约地约11.84平方米,固废扬散至周边山体。 19.2025年1月6日你提供了《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地址、手机号码等情况 20.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于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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