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文政复〔202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号 温文政复〔2023〕67号 申请人 梁**
被申请人 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
案由
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5日强制清除申请人位于文成县南田镇*村地上物的行政行为
落款日期 2023-11-10 行政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正文

申请人梁**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5日强制清除申请人位于文成县南田镇*村地上物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文成县南田镇*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因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但该征地至今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签署补偿协议书,且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文成县南田镇镇长带队组织人员将申请人位于文成县南田镇*村承包地地上物强制清除,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地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强制清除申请人位于文成县南田镇*村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3、土地照片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的土地因建造道路需要征收,被申请人各种程序到位。为了南田镇发展全域旅游、建设美丽乡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需求,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提升整体形象,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需求,南田镇建设“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其中一个子项目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即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该项目经过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环评、浙江省林业厅作出林地建设许可等各种审批流程。因大南线至武阳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558.03平方米。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发布《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关于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征收土地公告》,镇政府干部对征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进行宣传告知,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征地公示公告,各种程序都到位。大部分村民积极配合,按照县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签署征地补偿协议,配合政府动工建设。二、因涉案项目关系到全县经济效益以及全镇百姓的福祉,政府只得先行动工。被申请人就被征用的土地丈量、青苗清点工作均已完成,被申请人将继续与申请人商议相关补偿事宜。涉案项目大部分人均已签署征地补偿协议,而征地补偿标准是县政府统一的,不能因为少数人要求提升相应的补偿标准。而申请人等少数人要求过高的征地补偿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申请人所属的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已经丈量,青苗已经清点,只需申请人签署相关协议领取款项便可。

综上,被申请人因建造道路需要,各种建设审批文件已经到位,征地公告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因申请人毫无理由地要求过高的征地补偿款,而推迟签署相关征地补偿协议。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经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经浙江省林业局林地使用审批;3、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经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4、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施工图经文成县交通局审批通过;5、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初设获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同意;6、征收土地通知复印件1份,拟证明公布涉案项目土地征收的范围以及补偿标准;7、土地征收公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公布土地征收的范围及补偿标准;8、宣讲照片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等人协商,宣讲政策,并送达了征收的事宜,并告知强制进场的事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系文成县南田镇*村村民,其家庭户系*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涉案工程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系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内的子工程项目之一。2021年7月6日,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发改基〔2021〕*号),批复内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景点提升类、旅游配套设施类、通景道路类三大类,总用地面积294451平方米,新建道路长度4700米,新建道路面积35850平方米,道路改造提升长度10850米,面积41284平方米。2021年12月31日,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发改基〔2021〕*号),批复同意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2022年2月22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文成县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文交〔2022〕*号),批复核定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预算5671.24万元,建安费5324.81万元。2022年6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温环文建〔2022〕*号),批复同意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2022年7月8日,浙江省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林地许长(2022)*号),即《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同意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征占用南田镇等1个乡(镇、街道)*村、*村、*村等3个村集体土地4.5334公顷。

2023年7月18日,因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需要,被申请人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于文成县南田镇*村公告栏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同时在申请人住处张贴征收土地通知。公告和通知载明,拟征收文成县南田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6558.03平方米,将依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7月21日,逾期不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公示期内申请人户未按公告和通知要求进行登记。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户位于文成刘伯温故里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范围内约357平方米承包地上的青苗强制清除。

以上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照片、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关于文成刘伯温景区配套设施项目(*期)南田镇大南线至武阳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征收土地通知、土地征收公告、宣讲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未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梁**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强制清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实施该行为应当有相关法律的授权。因现有法律规定并未赋予被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故其实施的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且被申请人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书面催告、公告程序,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更未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的强制清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清除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强制清除申请人位于*村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5日强制清除申请人位于文成县南田镇*村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