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 ||||
|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文政发〔202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如下: 城东路467号; 珊门东山(文成县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5年5月15日8:30至2025年5月22日17:30; 第二批次:2025年5月23日8:30至2025年5月25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5年6月10日17:30。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文政发〔202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如下: 城东路467号; 珊门东山(文成县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5年5月15日8:30至2025年5月22日17:30; 第二批次:2025年5月23日8:30至2025年5月25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5年6月10日17:30。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