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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5 10:50:54 来源:文成县城建中心 浏览量: 字体:[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文政发〔202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如下:

城东路467号;

珊门东山(文成县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5年5月15日8:30至2025年5月22日17:30;

第二批次:2025年5月23日8:30至2025年5月25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5年6月10日17:30。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关于对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pdf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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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城建中心 字体:[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文政发〔202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如下:

城东路467号;

珊门东山(文成县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5年5月15日8:30至2025年5月22日17:30;

第二批次:2025年5月23日8:30至2025年5月25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5年6月10日17:30。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关于对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pdf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