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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3 11:01:23 来源:文成县城建中心 浏览量: 字体:[ ]

各被征收人:

《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1月26日-2025年2月28日)已满。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形式反馈的意见。

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对补偿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第八条安置房房源。

即“第八条安置房房源

……

(3)文成县大峃镇二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4)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A05A06地块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调整第十一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规定中的过渡期限。

即“第十一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三)增加一项奖励与补助的情形。

即“第二十三条奖励与补助……(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在签订住宅产权调换协议时,可选择退购部分面积用于折抵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确定协议安置面积,具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1.退购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2.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且保留的协议安置面积按本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公布补偿方案修改稿。现将《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附件

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建设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提升文成县县域内部交通、人居环境和群众的生活品质,对外交通快速化、对内交通便捷化,切实推进文成城市转型发展,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如下:

城东路467号;

珊门东山(文成县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文成县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任务。

第五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5年××月××日8:30至2025年××月××日17:30;

第二批次:2025年××月××日8:30至2025年××月××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5年××月××日17:30。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面积。

第七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总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剩余面积(X)

40≤x<80

80≤x<100

100≤x<120

120≤x<130

130≤x<140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140

第八条  安置房房源

因交通道路建设的需要,就近安置的房源无法安排,须异地安置到以下地块。具体安置地块如下:

(一)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二)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三)文成县大峃镇二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四)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A05A06地块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上述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第九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模拟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以下简称模拟安置房)价值,相互结算差价, 具体标准如下:

1.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标准结算。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差价不足

2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二)模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源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房类型与安置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模拟安置房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模拟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定。

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根据前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安置房:

(一)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以每亩合法用地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200㎡,并互不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根据房屋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该货币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用于折抵安置房购房款;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70%优惠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定位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实评估;

(六)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

(七)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补偿方案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5%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补偿方案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0%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属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一条规定可售公有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结合本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申请奖励增购安置面积,奖励增购后安置总面积合计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倍申请奖励增购安置面积;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5%申请奖励增购安置面积。

上述奖励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先按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模拟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二)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总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先按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模拟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异地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在签订住宅产权调换协议时,可选择退购部分面积用于折抵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确定协议安置面积,具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1.退购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2.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且保留的协议安置面积按本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执行。

(五)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

(六)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七)在2025年1月21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或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次性的歇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安置

(一)住房保障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具备文成县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二)申请原则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原则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四)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原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3.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4.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税务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五)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保障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

(1)在指定安置地块给予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保障的,保障面积和相应价格结算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应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0%计价。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保障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计价。

超出部分无经济能力结算的,办理住宅安置房共有权证,该部分面积的产权属征收人所有。

(2)保障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安置房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栋、楼层与朝向差价,该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的定位按签约批次顺序分批摸文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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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人:

《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1月26日-2025年2月28日)已满。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形式反馈的意见。

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对补偿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第八条安置房房源。

即“第八条安置房房源

……

(3)文成县大峃镇二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4)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A05A06地块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调整第十一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规定中的过渡期限。

即“第十一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三)增加一项奖励与补助的情形。

即“第二十三条奖励与补助……(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在签订住宅产权调换协议时,可选择退购部分面积用于折抵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确定协议安置面积,具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1.退购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2.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且保留的协议安置面积按本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公布补偿方案修改稿。现将《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附件

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建设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提升文成县县域内部交通、人居环境和群众的生活品质,对外交通快速化、对内交通便捷化,切实推进文成城市转型发展,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如下:

城东路467号;

珊门东山(文成县大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文成县中国温州华侨华商发展先行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樟台枢纽至徐村公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任务。

第五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5年××月××日8:30至2025年××月××日17:30;

第二批次:2025年××月××日8:30至2025年××月××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5年××月××日17:30。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面积。

第七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总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剩余面积(X)

40≤x<80

80≤x<100

100≤x<120

120≤x<130

130≤x<140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140

第八条  安置房房源

因交通道路建设的需要,就近安置的房源无法安排,须异地安置到以下地块。具体安置地块如下:

(一)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二)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三)文成县大峃镇二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源(现房);

(四)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A05A06地块剩余安置房源(期房)。

上述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第九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模拟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以下简称模拟安置房)价值,相互结算差价, 具体标准如下:

1.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标准结算。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差价不足

2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二)模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源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房类型与安置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模拟安置房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模拟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定。

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根据前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安置房:

(一)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以每亩合法用地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200㎡,并互不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根据房屋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该货币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用于折抵安置房购房款;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70%优惠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定位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实评估;

(六)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

(七)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补偿方案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5%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补偿方案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0%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属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一条规定可售公有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结合本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申请奖励增购安置面积,奖励增购后安置总面积合计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选择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倍申请奖励增购安置面积;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5%申请奖励增购安置面积。

上述奖励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先按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模拟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二)选择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总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先按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模拟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异地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在签订住宅产权调换协议时,可选择退购部分面积用于折抵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确定协议安置面积,具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1.退购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2.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总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且保留的协议安置面积按本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执行。

(五)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

(六)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七)在2025年1月21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或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次性的歇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安置

(一)住房保障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具备文成县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二)申请原则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原则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四)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原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3.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4.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税务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五)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保障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

(1)在指定安置地块给予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保障的,保障面积和相应价格结算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应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0%计价。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保障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计价。

超出部分无经济能力结算的,办理住宅安置房共有权证,该部分面积的产权属征收人所有。

(2)保障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安置房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栋、楼层与朝向差价,该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的定位按签约批次顺序分批摸文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