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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第三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5-28 11:19:08 来源: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成县卷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龙眼、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文成县卷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文成县卷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1月31日以210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芳待水果店购进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龙眼1件(11.5kg),该店于2025年2月15日以212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怀彬水果店购进了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小台芒1件(28kg),在店内售卖。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02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文成县鑫豪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的龙眼、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文成县鑫豪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文成县鑫豪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2月14日以210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芳待水果店购进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龙眼1件(11.5kg),该店于2025年2月17日以162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周长江水果店购进了噻嗪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小台芒1件(13.5kg),在店内售卖。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03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文成县海良蔬菜店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海良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9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02月10日以42.5元的价格从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简军蔬菜店购进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1箱螺丝椒(15斤),次日早上放置该店柜台开始售卖。当事人经营噻虫胺超标的螺丝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08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第三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5-28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成县卷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龙眼、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文成县卷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文成县卷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1月31日以210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芳待水果店购进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龙眼1件(11.5kg),该店于2025年2月15日以212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怀彬水果店购进了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小台芒1件(28kg),在店内售卖。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02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文成县鑫豪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的龙眼、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文成县鑫豪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文成县鑫豪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2月14日以210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芳待水果店购进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龙眼1件(11.5kg),该店于2025年2月17日以162元的价格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周长江水果店购进了噻嗪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小台芒1件(13.5kg),在店内售卖。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03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文成县海良蔬菜店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海良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9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02月10日以42.5元的价格从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简军蔬菜店购进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1箱螺丝椒(15斤),次日早上放置该店柜台开始售卖。当事人经营噻虫胺超标的螺丝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08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