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第六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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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六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果尚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噻嗪酮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3月7日从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以180元的价格采购了1箱龙眼,龙眼是进口的,1箱是8公斤;于2025年3月9日从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程爱群水果店以1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10公斤小台芒,小计150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台芒和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台芒和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龙眼,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经向供货商索要了上述小台芒和龙眼的采购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说明了上述批次小台芒和龙眼的来源,并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24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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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六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果尚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噻嗪酮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3月7日从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以180元的价格采购了1箱龙眼,龙眼是进口的,1箱是8公斤;于2025年3月9日从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程爱群水果店以1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10公斤小台芒,小计150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台芒和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台芒和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龙眼,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经向供货商索要了上述小台芒和龙眼的采购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说明了上述批次小台芒和龙眼的来源,并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24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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