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文成县未经政府定价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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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区),结合文成县实际情况,经成本调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文成县未经政府定价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合范围 我县范围内2019年9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建设但未经政府定价的公益性公墓(墓地)。 二、收费标准 1.各乡镇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详见附件)。 2.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最高限价规定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报发改部门和市监部门备案。其中,村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发改部门和市监部门备案。 3.公墓维护经费,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公墓单位应当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4.已单独定价的公益性公墓(墓地),仍按原定价文件执行。 5.公益性公墓(墓地)若需政府部门单独核价的,提出申请给予另行批复。 三、监督检查 各公益性公墓(墓地)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墓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5 年8月15日起实施。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民政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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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区),结合文成县实际情况,经成本调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文成县未经政府定价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合范围 我县范围内2019年9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建设但未经政府定价的公益性公墓(墓地)。 二、收费标准 1.各乡镇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详见附件)。 2.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最高限价规定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报发改部门和市监部门备案。其中,村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发改部门和市监部门备案。 3.公墓维护经费,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公墓单位应当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4.已单独定价的公益性公墓(墓地),仍按原定价文件执行。 5.公益性公墓(墓地)若需政府部门单独核价的,提出申请给予另行批复。 三、监督检查 各公益性公墓(墓地)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墓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5 年8月15日起实施。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民政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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