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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第七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09 10:28:52 来源: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


2025年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4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成县芬芳蔬菜摊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芬芳蔬菜摊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共计购进一箱共12板360个(约18kg),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货值216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36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文成县城南农贸市场陈知理的龙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城南农贸市场陈知理销售的龙眼、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6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4月7日早上5点左右以195元/箱的价格从文成县吴美锦水果店购进了1箱龙眼(24斤),以70元/箱的价格从文成县吴美锦水果店购进了1箱香蕉(18斤),后与其他水果一起放置摊位上开始售卖。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和噻虫胺超标的龙眼、香蕉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35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文成县鲜艳水果店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鲜艳水果店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计购进一箱共12件(约144kg),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货值3744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38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第七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0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2025年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4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成县芬芳蔬菜摊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芬芳蔬菜摊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共计购进一箱共12板360个(约18kg),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货值216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36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文成县城南农贸市场陈知理的龙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城南农贸市场陈知理销售的龙眼、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6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4月7日早上5点左右以195元/箱的价格从文成县吴美锦水果店购进了1箱龙眼(24斤),以70元/箱的价格从文成县吴美锦水果店购进了1箱香蕉(18斤),后与其他水果一起放置摊位上开始售卖。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和噻虫胺超标的龙眼、香蕉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35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文成县鲜艳水果店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文成县鲜艳水果店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计购进一箱共12件(约144kg),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货值3744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38号的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