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28MB1861793E/2026-10832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6-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退役军人〔2026〕1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62-2026-0001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8 11:22:54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及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文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4月30日

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护难题,特制定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之外,乡镇、村社以及其他基层单位为纪念革命烈士或革命历史事件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烈士独葬墓、合葬墓、烈士家族墓和其他纪念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等。

二、全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烈士亲属共同管理。

三、各乡镇退役军人事务站按照部署,每年一度对行政区域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管护档案,并将设施基本情况、精确地理位置、管理责任人和管护工作情况等信息录入浙江省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四、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污染其环境。

五、对烈士独葬墓、合葬墓、烈士家族墓,在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意愿、尊重地方习俗及注重人文关怀的基础上,落实“应迁尽迁、集中管护”原则,就近迁入烈士陵园统一管理。对暂未实现集中迁葬的烈士家族墓穴、独葬墓、合葬墓,一般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与烈士亲属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如纪念亭、纪念碑等,按照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由属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与其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

六、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依托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指导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人员,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有效管护:

(一)负责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主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对墓碑模糊字迹进行描红,经常清理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

(二)按照规定协助设置保护标志,及时报告并制止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行为。

(三)协助开展必要的修缮维护。

七、对集中迁葬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2000元/穴的迁葬费用补助,用于迁葬人工费、车辆运输及各类耗材等支出。对确需修缮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经镇、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可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一次性补助经费。

八、对造成烈士纪念设施被侵占、破坏、污损等情形的,除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自2026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

关于印发《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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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6-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退役军人〔2026〕1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62-2026-0001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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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及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文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4月30日

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护难题,特制定文成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之外,乡镇、村社以及其他基层单位为纪念革命烈士或革命历史事件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烈士独葬墓、合葬墓、烈士家族墓和其他纪念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等。

二、全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烈士亲属共同管理。

三、各乡镇退役军人事务站按照部署,每年一度对行政区域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管护档案,并将设施基本情况、精确地理位置、管理责任人和管护工作情况等信息录入浙江省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四、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污染其环境。

五、对烈士独葬墓、合葬墓、烈士家族墓,在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意愿、尊重地方习俗及注重人文关怀的基础上,落实“应迁尽迁、集中管护”原则,就近迁入烈士陵园统一管理。对暂未实现集中迁葬的烈士家族墓穴、独葬墓、合葬墓,一般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与烈士亲属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如纪念亭、纪念碑等,按照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由属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与其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

六、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依托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指导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人员,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有效管护:

(一)负责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主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对墓碑模糊字迹进行描红,经常清理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

(二)按照规定协助设置保护标志,及时报告并制止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行为。

(三)协助开展必要的修缮维护。

七、对集中迁葬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2000元/穴的迁葬费用补助,用于迁葬人工费、车辆运输及各类耗材等支出。对确需修缮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经镇、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可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一次性补助经费。

八、对造成烈士纪念设施被侵占、破坏、污损等情形的,除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自2026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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