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关于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无主坟墓迁移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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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和《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关于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坟墓迁移的通告》等规定,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查找不到坟墓户主或逾期未登记的坟墓(以下简称无主坟墓)实施迁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移对象 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无主坟墓,具体如下: 二、迁移时限 2026年3月25日前完成迁移。 三、迁移登记 1.无主坟墓的坟主或家属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一楼民政办的办公室办理自行迁坟手续。 2.联系人:戴胜乐,联系电话:15057532145。 四、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①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若由政策实施单位安排工匠统一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②自行安置的,给予每穴补偿3500元。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③选择指定公墓或临时安置点进行安置的,给予每穴一比一安置,墓穴不再进行经济补偿。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巨屿镇人民政府所有。 逾期未办理迁移登记的,补偿金额统一拨付到所在村社集体账户代管。 五、迁移办法 1.家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或临时安置点的,按标准领取补偿费。 2.逾期未按规定迁移的,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坟墓所在村社迁移安置。 六、其他事宜 1.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特此通告! 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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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和《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关于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坟墓迁移的通告》等规定,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查找不到坟墓户主或逾期未登记的坟墓(以下简称无主坟墓)实施迁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移对象 巨屿镇工业园区扩建提升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无主坟墓,具体如下: 二、迁移时限 2026年3月25日前完成迁移。 三、迁移登记 1.无主坟墓的坟主或家属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一楼民政办的办公室办理自行迁坟手续。 2.联系人:戴胜乐,联系电话:15057532145。 四、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①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若由政策实施单位安排工匠统一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②自行安置的,给予每穴补偿3500元。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③选择指定公墓或临时安置点进行安置的,给予每穴一比一安置,墓穴不再进行经济补偿。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巨屿镇人民政府所有。 逾期未办理迁移登记的,补偿金额统一拨付到所在村社集体账户代管。 五、迁移办法 1.家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或临时安置点的,按标准领取补偿费。 2.逾期未按规定迁移的,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坟墓所在村社迁移安置。 六、其他事宜 1.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特此通告! 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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