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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关于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1、HT-01-01-44地块坟墓迁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27 14:05:02 来源:文成县黄坦镇 浏览量: 字体:[ ]


为了确保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1、HT-01-01-44地块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关于重新公布文成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3〕3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坟墓实施迁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迁移范围

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1地块和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4地块及配套道路网红线范围内所有坟墓(详见规划范围图)。涉及区域黄坦镇前巷村。该地块将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为建设用地。

二、迁移时限

2026年4月10日(农历二月二十三)前完成迁移。

三、迁移登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涉坟墓的亲属到黄坦镇产业园办公室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和补偿事宜。联系人:李建义,联系电话:13868673129,673129;王汉文(前巷村联络员),联系电话:13738701968,611968;周长波(前巷村联络员),联系电话:19818147597。

四、迁移补偿标准

私坟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①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若由政府部门统一安排工匠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②乙方自行安置的,给予每穴货币补偿3500元。③乙方可选择甲方指定公墓进行安置的,给予每穴一比一安置,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该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黄坦镇人民政府所有。

五、迁移办法

1.亲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或临时安置点后,按本通知第四条的标准领取补偿费。

2.亲属如要求镇政府统一迁移的,在规定的时间前协商迁移事宜,并按标准结算相关费用。

3.未登记的坟墓、无主坟墓以及逾期未迁移的坟墓,由坟墓迁移实施单位或委托坟墓所在村村委会迁移安置。

六、其他事宜

1.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一律依法拆除、平毁。

3.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妨碍坟墓迁移工作,或者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时间10天。

附件:坟墓迁移范围.pdf

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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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关于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1、HT-01-01-44地块坟墓迁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2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黄坦镇 字体:[ ]


为了确保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1、HT-01-01-44地块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关于重新公布文成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3〕3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坟墓实施迁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迁移范围

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1地块和文成经开区黄坦园区HT-01-01-44地块及配套道路网红线范围内所有坟墓(详见规划范围图)。涉及区域黄坦镇前巷村。该地块将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为建设用地。

二、迁移时限

2026年4月10日(农历二月二十三)前完成迁移。

三、迁移登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涉坟墓的亲属到黄坦镇产业园办公室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和补偿事宜。联系人:李建义,联系电话:13868673129,673129;王汉文(前巷村联络员),联系电话:13738701968,611968;周长波(前巷村联络员),联系电话:19818147597。

四、迁移补偿标准

私坟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①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若由政府部门统一安排工匠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②乙方自行安置的,给予每穴货币补偿3500元。③乙方可选择甲方指定公墓进行安置的,给予每穴一比一安置,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该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黄坦镇人民政府所有。

五、迁移办法

1.亲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或临时安置点后,按本通知第四条的标准领取补偿费。

2.亲属如要求镇政府统一迁移的,在规定的时间前协商迁移事宜,并按标准结算相关费用。

3.未登记的坟墓、无主坟墓以及逾期未迁移的坟墓,由坟墓迁移实施单位或委托坟墓所在村村委会迁移安置。

六、其他事宜

1.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一律依法拆除、平毁。

3.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妨碍坟墓迁移工作,或者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时间10天。

附件:坟墓迁移范围.pdf

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