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7-0699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04 16:24:55浏览次数: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


 

现针对《文成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50号)文件,围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保障三个方面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文件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部署,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搭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依据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国民〔2016〕21号)文件,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节地生态葬法改革,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政策扶持、组织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部署。其要点可归纳为“三个明确”:

(一)明确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形态。《意见》在“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中指出,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形态有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4种类型。(1)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地面植树、种花、植草的生态葬式;(2)撒散是指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3)骨灰存放设施是指骨灰楼(廊、堂、塔、墙);(4)小型墓是指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标准,并推行单穴“合葬”的墓葬形式。

(二)明确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目标。《意见》提出,节地生态葬法改革的总目标是:以节地生态葬设施“全覆盖”为基本要求,有计划地推进节地生态葬墓地建设,坚决全面地落实现有公墓设施的节地生态化改造,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

(三)明确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方法。《意见》的主要任务明确指出,推进节地生态葬法有三个基本方法:一是推进乡村节地安葬示范墓地建设,逐步提高节地生态葬墓地在全县公墓设施中的比例。二是推进现有公墓节地生态改造。《意见》中特别提出了对现有公墓设施的节地生态改造的任务,通过盘活现有资源,激发公墓单位的积极性,又快又好又省地推动节地生态葬设施普及。三是推进现代殡葬文化培育发展。重点从安葬样式、服务模式、祭扫方式三个方面,逐步引导群众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实施保障

节地生态葬法改革是一项较为艰巨的任务,是对现有墓葬形式的根本性变革。《意见》就此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发展、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和“三项扶持、三项保障”的具体措施,其重点在“三个坚持”: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推进模式。对新建的节地生态葬设施,《意见》要求必须以政府投资为主;对现有公墓的改造方式,尽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更快推进节地生态葬设施建设。

(二)坚持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意见》设置了两个层面的奖补。一是针对广大群众的。按照“安葬”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奖补:对实行骨灰墙(廊、塔)存放的,给予每例1000元奖补;实行树(花、草)葬的,给予每例3000元奖补;实行海葬等撒散的,给予每例5000元奖补。二是针对乡镇政府的。《意见》对镇(乡)为主体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的,按建设实际给予补助。

三)坚持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意见》在组织领导、宣传引导、责任考核,以及“特事特办”的建设审批政策方面,对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确保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意见》要求各乡镇政府要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推进。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7-0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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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04 16:24:55 浏览次数: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


 

现针对《文成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50号)文件,围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保障三个方面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文件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部署,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搭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依据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国民〔2016〕21号)文件,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节地生态葬法改革,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政策扶持、组织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部署。其要点可归纳为“三个明确”:

(一)明确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形态。《意见》在“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中指出,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形态有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4种类型。(1)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地面植树、种花、植草的生态葬式;(2)撒散是指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3)骨灰存放设施是指骨灰楼(廊、堂、塔、墙);(4)小型墓是指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标准,并推行单穴“合葬”的墓葬形式。

(二)明确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目标。《意见》提出,节地生态葬法改革的总目标是:以节地生态葬设施“全覆盖”为基本要求,有计划地推进节地生态葬墓地建设,坚决全面地落实现有公墓设施的节地生态化改造,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

(三)明确节地生态葬法的基本方法。《意见》的主要任务明确指出,推进节地生态葬法有三个基本方法:一是推进乡村节地安葬示范墓地建设,逐步提高节地生态葬墓地在全县公墓设施中的比例。二是推进现有公墓节地生态改造。《意见》中特别提出了对现有公墓设施的节地生态改造的任务,通过盘活现有资源,激发公墓单位的积极性,又快又好又省地推动节地生态葬设施普及。三是推进现代殡葬文化培育发展。重点从安葬样式、服务模式、祭扫方式三个方面,逐步引导群众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实施保障

节地生态葬法改革是一项较为艰巨的任务,是对现有墓葬形式的根本性变革。《意见》就此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发展、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和“三项扶持、三项保障”的具体措施,其重点在“三个坚持”: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推进模式。对新建的节地生态葬设施,《意见》要求必须以政府投资为主;对现有公墓的改造方式,尽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更快推进节地生态葬设施建设。

(二)坚持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意见》设置了两个层面的奖补。一是针对广大群众的。按照“安葬”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奖补:对实行骨灰墙(廊、塔)存放的,给予每例1000元奖补;实行树(花、草)葬的,给予每例3000元奖补;实行海葬等撒散的,给予每例5000元奖补。二是针对乡镇政府的。《意见》对镇(乡)为主体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的,按建设实际给予补助。

三)坚持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意见》在组织领导、宣传引导、责任考核,以及“特事特办”的建设审批政策方面,对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确保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意见》要求各乡镇政府要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