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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8-0869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8〕10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1-2018-0019 |
CWCD01-2018-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2019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2019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9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补助640元,个人缴纳260元(其中个人自筹160元,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人补助1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缴费额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保障解决,统一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 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要求,2019年全县各乡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要实现户籍人口的基本全覆盖。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指标,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和筹资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个人预缴部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先下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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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8-0869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8〕10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1-2018-0019 |
CWCD01-2018-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2019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2019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9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补助640元,个人缴纳260元(其中个人自筹160元,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人补助1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缴费额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保障解决,统一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 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要求,2019年全县各乡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要实现户籍人口的基本全覆盖。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指标,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和筹资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个人预缴部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先下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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