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8-0867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28 14:13:39浏览次数: 来源:旅游局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引导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而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切实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1号)、温州市委农办等8办(局、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 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农〔2016〕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民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经过县政府多次组织对2015年3月公布实施的《文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政发[2015]23号)的修改讨论,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切合实际的修改,除修改完善部分语句表述外,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第二章中增加了第四条“民宿规模”。第四条“民宿规模”明确了“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不含自用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不作为居住用途的顶楼、楼阁、地下室不计层数),且客房区(包括过道、楼梯、厨房,下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超过4层的,超过4层以上的部分实行物理防火隔离,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可视为4层建筑。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联体排屋1层相通的可视为公共区域,2层以上客房区超面积的应实行物理防火隔离,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二、第五条中增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不含人文景观类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第六条中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要求,整体更新明确“民宿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第二章中单独增加明确了第八条“卫生安全”、第九条“环境保护”、第十条“食品安全”等内容。包括:

第八条  卫生安全

持有卫生许可证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良好,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场所功能用房、设施及相关卫生要求严格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九条  环境保护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隔油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纳入村庄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要经化粪池处理后进行生态消纳,严禁直排水体。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

证照齐全并公示;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冷、消毒、保洁等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项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均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直接接触食品的餐饮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在办法中增加了第三章“特种行业许可”内容。包括:

第十一条  民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县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可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成县乡村民宿办证申请表

(二)文成县民宿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三)文成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五)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辖区派出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辖区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文成县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见附件4)后移交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派出所移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

六、第四章“等级评定要求”第十四条中增加明确了“每年评定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不超过1、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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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民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28 14:13:39 浏览次数: 来源:旅游局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引导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而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切实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1号)、温州市委农办等8办(局、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 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农〔2016〕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民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经过县政府多次组织对2015年3月公布实施的《文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政发[2015]23号)的修改讨论,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切合实际的修改,除修改完善部分语句表述外,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第二章中增加了第四条“民宿规模”。第四条“民宿规模”明确了“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不含自用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不作为居住用途的顶楼、楼阁、地下室不计层数),且客房区(包括过道、楼梯、厨房,下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超过4层的,超过4层以上的部分实行物理防火隔离,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可视为4层建筑。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联体排屋1层相通的可视为公共区域,2层以上客房区超面积的应实行物理防火隔离,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二、第五条中增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不含人文景观类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第六条中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要求,整体更新明确“民宿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第二章中单独增加明确了第八条“卫生安全”、第九条“环境保护”、第十条“食品安全”等内容。包括:

第八条  卫生安全

持有卫生许可证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良好,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场所功能用房、设施及相关卫生要求严格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九条  环境保护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隔油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纳入村庄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要经化粪池处理后进行生态消纳,严禁直排水体。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

证照齐全并公示;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冷、消毒、保洁等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项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均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直接接触食品的餐饮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在办法中增加了第三章“特种行业许可”内容。包括:

第十一条  民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县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可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成县乡村民宿办证申请表

(二)文成县民宿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三)文成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五)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辖区派出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辖区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文成县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见附件4)后移交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派出所移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

六、第四章“等级评定要求”第十四条中增加明确了“每年评定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不超过1、3、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