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9-03421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19〕9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WCD01-2019-0003
【废止】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7 10:40:43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CWCD01-2019-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县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文成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县内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文成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在县内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列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3.其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 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落户。

(四)老年父母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如在县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县内拥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县内落户。

(二)返回原籍人员落户

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和本县内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址(含配偶、子女)等生活基础,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原籍农村落户。

原籍农村有房屋,但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村居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该房屋属于住宅用房且不属于违法建造的证明材料,视同有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投靠在原籍农村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

(四)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2年的,可在县内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本县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县内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四)本县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县内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五)投资纳税落户:在县域范围依法登记注册的独资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该企业在连续12月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2名落户名额;连续12个月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申请5名落户名额;连续12个月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累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申请10名落户名额。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2周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最美文成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七) 僧尼要求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往所在寺院的,凭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证明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证明,可向拟落户地提出申请。

(八)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文成县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本规定第五条(一)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可在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可随迁落户,有随迁人员的不得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内。

第十一条 县范围内各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县范围内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县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同社区的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城镇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 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的老年父母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4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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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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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政办发〔2019〕9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WCD01-201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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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县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文成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县内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文成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在县内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列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3.其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 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落户。

(四)老年父母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如在县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县内拥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县内落户。

(二)返回原籍人员落户

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和本县内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址(含配偶、子女)等生活基础,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原籍农村落户。

原籍农村有房屋,但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村居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该房屋属于住宅用房且不属于违法建造的证明材料,视同有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投靠在原籍农村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

(四)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2年的,可在县内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本县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县内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四)本县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县内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五)投资纳税落户:在县域范围依法登记注册的独资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该企业在连续12月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2名落户名额;连续12个月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申请5名落户名额;连续12个月实际缴纳入库税额累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申请10名落户名额。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2周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最美文成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七) 僧尼要求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往所在寺院的,凭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证明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证明,可向拟落户地提出申请。

(八)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文成县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本规定第五条(一)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可在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可随迁落户,有随迁人员的不得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内。

第十一条 县范围内各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县范围内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县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同社区的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城镇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 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的老年父母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4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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