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9-0325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07 10:41:16浏览次数: 来源:县公安局 字体:[ ]

现就《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1日起,我县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按照户籍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要求,需要调整我县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市城区的迁移政策应为“有序放开”的范畴,而各县(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

2018年8月2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温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各县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落户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文成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规定。

二、制定过程

2018年8月2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温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后,2018年9月期间,我县先后对接苍南、瓯海、泰顺其他县市区、市局业务部门,同时对接和户口迁移政策相关的县委人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原工商部门),形成《文成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讨论稿;2018年10月份7日,发送给各派出所征求意见。2018年10月11日召开全县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各所分管户籍所领导、各所窗口内勤民警再讨论《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讨论稿),根据派出所反馈意见经过两次修稿。11月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定稿,2018年11月29文成县公安局党委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日上报县政府办公室,12月3日发在文成县政府网上公示,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12日公示期满。2018年12月19日下午,县政府召集部门协调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已经通过。2019年1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通过《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7条,由4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4-8条为县区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户口迁移的条件;第9-17条对落户地选择、县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本《规定》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等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我市城区的迁移政策应为“有序放开”的范畴,而各县(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因此,在调整迁移政策上,我们此次起草提交的《暂行规定》讨论稿,按照上级“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比照市局户口迁移条件放宽确定。

(二)明确市区户口迁入类型和条件。具体包括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共4类。在迁入政策的具体设定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实施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确定我县的落户标准。

(三)放宽人才类人员在我县的落户条件。为体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的要求,对于《文成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应届全日制专科毕业以上人员和全日制本科以上的人员,允许其在县内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对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初级技术以上职称、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可在就业地直接落户。

(四)放宽了投靠类户口迁移条件,特别是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条件,取消了原来要求父母必须要在60周岁以上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要求,现只要是被投靠子女已经成年即可办理落户;同时,还另外规定了老年父母在市区如果无人照顾,可以申请成年子女照顾投靠迁入的条文,对老年父母的概念,也由原来的单纯以年龄定义改为“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居住社保类落户规定进行了放宽性调整。

结合实际,对我县社保落户条件,相比市区社保落户条件给予缩短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放宽落户条件,由“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5 年且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5 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市区城镇社会保险满5 年的,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4 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满4 年的,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3 年且具有本市其他县(市)户籍满3 年的,可在市区落户三种情形”,我县调整为: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2年的,可在县内落户两种情形。

参照苍南户口迁移政策,对于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和本县内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址(含配偶、子女)等生活基础,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原籍农村落户。

原籍农村有房屋,但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村居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该房屋属于住宅用房且不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证明材料,视同有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投靠在原籍农村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这个落户条件的放宽,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公安部门因为申请人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无法迁移户口,房管部门因为其户口不在农村,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部门矛盾。

(六)对政策性落户补充和调整

根据省市户口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保留了僧尼落户和投资纳税落户迁移。对原投资落户、原纳税落户迁移条件给予调整,结合调整为投资纳税落户。

五、其他补充说明:本规定自 2019 年4月1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19-0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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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07 10:41:16 浏览次数: 来源:县公安局 字体:[ ]

现就《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1日起,我县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按照户籍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要求,需要调整我县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市城区的迁移政策应为“有序放开”的范畴,而各县(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

2018年8月2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温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各县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落户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文成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规定。

二、制定过程

2018年8月2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温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后,2018年9月期间,我县先后对接苍南、瓯海、泰顺其他县市区、市局业务部门,同时对接和户口迁移政策相关的县委人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原工商部门),形成《文成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讨论稿;2018年10月份7日,发送给各派出所征求意见。2018年10月11日召开全县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各所分管户籍所领导、各所窗口内勤民警再讨论《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讨论稿),根据派出所反馈意见经过两次修稿。11月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定稿,2018年11月29文成县公安局党委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日上报县政府办公室,12月3日发在文成县政府网上公示,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12日公示期满。2018年12月19日下午,县政府召集部门协调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已经通过。2019年1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通过《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7条,由4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4-8条为县区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户口迁移的条件;第9-17条对落户地选择、县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本《规定》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等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我市城区的迁移政策应为“有序放开”的范畴,而各县(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因此,在调整迁移政策上,我们此次起草提交的《暂行规定》讨论稿,按照上级“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比照市局户口迁移条件放宽确定。

(二)明确市区户口迁入类型和条件。具体包括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共4类。在迁入政策的具体设定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实施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确定我县的落户标准。

(三)放宽人才类人员在我县的落户条件。为体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的要求,对于《文成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应届全日制专科毕业以上人员和全日制本科以上的人员,允许其在县内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对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初级技术以上职称、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可在就业地直接落户。

(四)放宽了投靠类户口迁移条件,特别是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条件,取消了原来要求父母必须要在60周岁以上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要求,现只要是被投靠子女已经成年即可办理落户;同时,还另外规定了老年父母在市区如果无人照顾,可以申请成年子女照顾投靠迁入的条文,对老年父母的概念,也由原来的单纯以年龄定义改为“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居住社保类落户规定进行了放宽性调整。

结合实际,对我县社保落户条件,相比市区社保落户条件给予缩短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放宽落户条件,由“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5 年且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5 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市区城镇社会保险满5 年的,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4 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满4 年的,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3 年且具有本市其他县(市)户籍满3 年的,可在市区落户三种情形”,我县调整为: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2年的,可在县内落户两种情形。

参照苍南户口迁移政策,对于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和本县内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址(含配偶、子女)等生活基础,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原籍农村落户。

原籍农村有房屋,但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村居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该房屋属于住宅用房且不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证明材料,视同有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投靠在原籍农村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这个落户条件的放宽,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公安部门因为申请人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无法迁移户口,房管部门因为其户口不在农村,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部门矛盾。

(六)对政策性落户补充和调整

根据省市户口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保留了僧尼落户和投资纳税落户迁移。对原投资落户、原纳税落户迁移条件给予调整,结合调整为投资纳税落户。

五、其他补充说明:本规定自 2019 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