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8995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4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20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8 16:46:17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切实和可持续地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35号)做如下修改:

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用人单位以当月应按职工医保一档标准参保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2%(其中住院统筹5.2%、门诊统筹3%),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本人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其中,自2020年12月1日起,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按月缴纳。”

二、增加《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2020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政令第139号)和《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19〕15号)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2021年7月1日前生育保险费率为0.5%,2021年7月1日后生育保险费率为1%。”

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医保年度缴纳,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额不变。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逾期不再受理,除特殊规定的情形,医保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四、《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1年1月1日起,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个医保年度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一)其父母已参加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医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的;

(二)其父母参加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并已连续缴费满6个月或符合其他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

新生儿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第二个医保年度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第二个医保年度的缴费期限可延迟至该医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期后的3个月内。”

六、《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2021年1月1日起,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七、《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2021年1月1日起,床位费按每日45元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少于限额的按实际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温州市域内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2020年12月1日起,在温州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九、《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2021年7月1日起,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补充,具体比例为:

1.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2.7%划入;

2.45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缴费基数的3.3%划入;

3.退休(退职)后至不满7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4.7%划入;

4.70周岁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5.2%划入。

(二)对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

1.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补助:

(1)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90%;

(2)超过1000元、并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80%;

(3)2020年12月1日起,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6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70%。

2.患有难以治愈且符合规定的慢性疾病的公务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超出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退职)人员90%补助。

公务员慢性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度按《文成县国家公务员门诊慢性疾病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11〕57号)文件执行。下列疾病列入公务员慢性病种范围管理: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补助:

1.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在职人员90%、退休(退职)人员95%补助;

2.超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支付后,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全额补助,个人不再负担。”

十、《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围。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按《关于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温医保发〔2019〕11号)参加大病保险,享受相应大病保险待遇。2018年4月1日实行全民基本医保后,职工大病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动用结余基金,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分别在职工基本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解决。”

十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实施按病种(按疾病组)、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付费方式,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后,医保经办机构和医共体进行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医保决算时,产生的超支或结余基金分别在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集基金账户中解决或留用。”

十二、《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原则上需辖区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书。

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先由个人按10%自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自行到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明显下降,下降比例为1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 10个百分点。”

十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三条修改为: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按规定转市外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不再自理,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域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文政办发〔2012〕321号)、《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13〕153号)、《调整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34号)、《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15〕10号)、《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117号)、《文成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11〕42号)、《文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文政发〔2010〕54号)、《文成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04〕24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33号)和《进一步完善文成县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5 号)同时废止。原来下发的各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按照温州市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十五、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和机构的职能随机构改革作相应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

《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文政办发〔2020〕46号(附件).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8995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46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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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8 16:46:1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切实和可持续地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35号)做如下修改:

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用人单位以当月应按职工医保一档标准参保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2%(其中住院统筹5.2%、门诊统筹3%),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本人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其中,自2020年12月1日起,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按月缴纳。”

二、增加《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2020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政令第139号)和《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19〕15号)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2021年7月1日前生育保险费率为0.5%,2021年7月1日后生育保险费率为1%。”

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医保年度缴纳,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额不变。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逾期不再受理,除特殊规定的情形,医保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四、《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1年1月1日起,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个医保年度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一)其父母已参加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医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的;

(二)其父母参加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并已连续缴费满6个月或符合其他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

新生儿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第二个医保年度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第二个医保年度的缴费期限可延迟至该医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期后的3个月内。”

六、《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2021年1月1日起,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七、《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2021年1月1日起,床位费按每日45元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少于限额的按实际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温州市域内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2020年12月1日起,在温州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九、《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2021年7月1日起,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补充,具体比例为:

1.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2.7%划入;

2.45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缴费基数的3.3%划入;

3.退休(退职)后至不满7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4.7%划入;

4.70周岁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5.2%划入。

(二)对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

1.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补助:

(1)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90%;

(2)超过1000元、并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80%;

(3)2020年12月1日起,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6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70%。

2.患有难以治愈且符合规定的慢性疾病的公务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超出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退职)人员90%补助。

公务员慢性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度按《文成县国家公务员门诊慢性疾病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11〕57号)文件执行。下列疾病列入公务员慢性病种范围管理: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补助:

1.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在职人员90%、退休(退职)人员95%补助;

2.超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支付后,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全额补助,个人不再负担。”

十、《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围。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按《关于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温医保发〔2019〕11号)参加大病保险,享受相应大病保险待遇。2018年4月1日实行全民基本医保后,职工大病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动用结余基金,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分别在职工基本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解决。”

十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实施按病种(按疾病组)、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付费方式,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后,医保经办机构和医共体进行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医保决算时,产生的超支或结余基金分别在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集基金账户中解决或留用。”

十二、《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原则上需辖区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书。

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先由个人按10%自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自行到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明显下降,下降比例为1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 10个百分点。”

十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三条修改为: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按规定转市外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不再自理,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域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文政办发〔2012〕321号)、《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13〕153号)、《调整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34号)、《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15〕10号)、《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117号)、《文成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11〕42号)、《文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文政发〔2010〕54号)、《文成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文政办发〔2004〕24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33号)和《进一步完善文成县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5 号)同时废止。原来下发的各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按照温州市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十五、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和机构的职能随机构改革作相应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

《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文政办发〔2020〕46号(附件).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