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03412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金融办发〔2020〕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72-2020-0003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9 15:51:16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CWCD72-202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文成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30日

文成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

上市的意见

为调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和发展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百企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温政办〔2019〕4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意见的通知》(文金融中心〔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按照“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突破上市”的思路,力争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企业数量和直接融资有较大突破,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助推我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力争全县企业股份制改造10家以上,区域股权交易平台挂牌25家以上,争取2020年报会上市1家。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拟上市企业,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和上市的企业。企业挂牌包括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创新板等区域资本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包括境内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境外上市。

申请拟上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评价要求;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且券商、会计师、律师已完成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资金投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领域。拟上市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二、扶持政策

(一)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奖励2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奖励3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2、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向拟上市地证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奖励300万元;拟上市地证交所上市聆讯通过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3、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分阶段奖励2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奖励170万元。

4、鼓励企业到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5、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6、企业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8、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拟上市企业报告期内,以报告期首年的前一年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9、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其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给企业。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10、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由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同等金额的30%予以补贴,实现挂牌或者上市当年再补贴30%。

11、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12、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以迁入时上年在外地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从迁入我县的次年起给予连续两年相当于环比增长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13、文成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文成并产生地方综合贡献度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14、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5、注册地在文成的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县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不动产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县有关执法部门对拟上市(挂牌)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需提前向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17、经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将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管列入全县人才培养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到外地资本市场发达地方开展专题培训(或到知名上市公司参观考察),交通、住宿、培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从上市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18、拟上市企业董秘通过上交所、深交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董秘资格考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1、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2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今后可根据拟上市企业的增加情况再扩大金额,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境内上市企业根据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阶段分档给予垫付,境外上市企业分阶段不分档给予垫付:

(1)境内上市

股改时确定股本总额1亿元(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垫付资金10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垫付2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垫付3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垫付3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垫付200万元。

股改时确定股本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垫付资金15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垫付3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垫付5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垫付5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垫付200万元。

(2)境外上市

给予垫付资金10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垫付200万元;向拟上市地证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垫付500万元;拟上市地证交所上市聆讯通过后垫付300万元。

2、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按其他方式处理的,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3、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的管理参照《文成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操作指引(试行)》(文金融办发〔2018〕56号)执行。

(三)企业股改扶持政策

1、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对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奖励2万元;对外地迁入我县的股份有限公司,视同本地企业享受股改优惠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2、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前3年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优惠政策,以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3、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私募基金),发生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挂牌或者上市期间,企业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上市,原免税金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的,视同分配为个人所得,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或者分立后不改变原投资主体,继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6、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时,可以审计值或评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历年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改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7、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三、加强政府服务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同意,成立文成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税务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调机制,企业挂牌、上市涉及土地、财政、税收及其他政策性事项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按“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协调解决;建立培训工作机制,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企业上市推介会、挂牌培训、专题研讨会、参观考察等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三)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土地房产过户、职工保险、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的,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代办,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企业股份制改造由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并积极予以指导。

(四)引进中介机构。坚持“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吸引国内外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来我县开展业务。

(五)强化资金保障。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现场办公,与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合力解决问题。县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经费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宣传培训、考察学习、人才培养、推介活动等。

(六)提升服务水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涉及税收、“五险一金”缴纳等问题,县财政、人力社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要做好服务和指导。涉及的其他事项,由县发改、经信、科技、资规、住建、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全力做好支持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因股改规范、拟上市而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企业挂牌上市10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文成的,其原享受扶持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等资金和土地、厂房等资产性优惠,均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以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为准)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计入信用档案。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没有配合中介机构与县主管部门要求推进工作的,可酌情减少补助。

(二)拟上市企业已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区域资本市场转板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录境内IPO或者境外上市的,各阶段性奖励不重复计算,实行从高原则差额补贴。

(三)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予以查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3年内,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予以收回;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或者变更公司类型的,扶持政策予以终止;

(四)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扶持政策措施,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金融、类金融行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县政府其他政策。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扶持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文金融中心〔2019〕2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我县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按最高优惠予以享受,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文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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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金融办发〔2020〕12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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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文成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30日

文成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

上市的意见

为调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和发展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百企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温政办〔2019〕4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意见的通知》(文金融中心〔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按照“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突破上市”的思路,力争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企业数量和直接融资有较大突破,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助推我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力争全县企业股份制改造10家以上,区域股权交易平台挂牌25家以上,争取2020年报会上市1家。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拟上市企业,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和上市的企业。企业挂牌包括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创新板等区域资本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包括境内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境外上市。

申请拟上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评价要求;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且券商、会计师、律师已完成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资金投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领域。拟上市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二、扶持政策

(一)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奖励2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奖励3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2、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向拟上市地证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奖励300万元;拟上市地证交所上市聆讯通过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3、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分阶段奖励2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奖励170万元。

4、鼓励企业到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5、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6、企业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8、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拟上市企业报告期内,以报告期首年的前一年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9、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其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给企业。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10、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由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同等金额的30%予以补贴,实现挂牌或者上市当年再补贴30%。

11、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12、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以迁入时上年在外地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从迁入我县的次年起给予连续两年相当于环比增长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13、文成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文成并产生地方综合贡献度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14、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5、注册地在文成的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县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不动产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县有关执法部门对拟上市(挂牌)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需提前向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17、经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将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管列入全县人才培养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到外地资本市场发达地方开展专题培训(或到知名上市公司参观考察),交通、住宿、培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从上市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18、拟上市企业董秘通过上交所、深交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董秘资格考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1、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2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今后可根据拟上市企业的增加情况再扩大金额,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境内上市企业根据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阶段分档给予垫付,境外上市企业分阶段不分档给予垫付:

(1)境内上市

股改时确定股本总额1亿元(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垫付资金10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垫付2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垫付3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垫付3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垫付200万元。

股改时确定股本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垫付资金15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垫付3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垫付5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垫付5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垫付200万元。

(2)境外上市

给予垫付资金10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垫付200万元;向拟上市地证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垫付500万元;拟上市地证交所上市聆讯通过后垫付300万元。

2、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按其他方式处理的,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3、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的管理参照《文成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操作指引(试行)》(文金融办发〔2018〕56号)执行。

(三)企业股改扶持政策

1、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对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奖励2万元;对外地迁入我县的股份有限公司,视同本地企业享受股改优惠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2、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前3年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优惠政策,以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3、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私募基金),发生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挂牌或者上市期间,企业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上市,原免税金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的,视同分配为个人所得,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或者分立后不改变原投资主体,继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6、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时,可以审计值或评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历年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改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7、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三、加强政府服务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同意,成立文成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税务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调机制,企业挂牌、上市涉及土地、财政、税收及其他政策性事项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按“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协调解决;建立培训工作机制,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企业上市推介会、挂牌培训、专题研讨会、参观考察等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三)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土地房产过户、职工保险、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的,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代办,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企业股份制改造由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并积极予以指导。

(四)引进中介机构。坚持“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吸引国内外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来我县开展业务。

(五)强化资金保障。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现场办公,与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合力解决问题。县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经费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宣传培训、考察学习、人才培养、推介活动等。

(六)提升服务水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涉及税收、“五险一金”缴纳等问题,县财政、人力社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要做好服务和指导。涉及的其他事项,由县发改、经信、科技、资规、住建、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全力做好支持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因股改规范、拟上市而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企业挂牌上市10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文成的,其原享受扶持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等资金和土地、厂房等资产性优惠,均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以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为准)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计入信用档案。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没有配合中介机构与县主管部门要求推进工作的,可酌情减少补助。

(二)拟上市企业已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区域资本市场转板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录境内IPO或者境外上市的,各阶段性奖励不重复计算,实行从高原则差额补贴。

(三)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予以查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3年内,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予以收回;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或者变更公司类型的,扶持政策予以终止;

(四)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扶持政策措施,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金融、类金融行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县政府其他政策。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扶持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文金融中心〔2019〕2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我县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按最高优惠予以享受,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文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