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1029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1〕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1-0001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峃口镇柳山下山搬迁及避灾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2-01 09:23:24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县殡仪馆迁建工程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峃口实际情况,按照“整村搬迁、拆旧搬新;以人为主、人房结合”的原则,制定柳山下山搬迁及避灾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一)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

对象一:具有2013年2月21日(含当日,下同)前公安户籍在册的峃口村柳山自然村农业户籍的人员,列为搬迁对象。安置户数按2019年8月29日(含当日,下同)前公安户籍登记的户数计算。

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经峃口村村民代表会议、峃口镇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上述搬迁对象:

1、2013年2月21日前因就读大中专学校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截至目前仍在读书或毕业后于2019年8月29日前将在校户口已迁回峃口村的;

2、2013年2月21日前因服兵役将户口迁移到部队的军人,截至目前仍在服役的或退役后于2019年8月29日前将户口已迁回峃口村的;

3、2013年2月21日前户口因在外服刑迁移或注销的服刑人员,仍在服刑的或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8月29日前将户口已迁回峃口村的;

4、2013年2月21日前出生但尚未登记户口的且父母系搬迁对象的儿童,其户口于2019年8月29日前已登记在峃口村的;

5、2013年2月21日前户口因出国注销且有派出所证明的人员,于2019年8月29日前户口重新登记到峃口村的;

属于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列入搬迁对象:

1、2013年2月21日前已故且户籍未注销的人员;

2、2013年2月21日前挂靠户口的人员;

3、2013年2月21日前机关、事业国企单位正式干部、职工且户籍未迁出的人员。

对象二:不符合对象一条件,但拥有已登记合法产权的柳山自然村房屋的人员,列为搬迁对象。房屋倒塌(半倒塌)但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部门审核后,可列为搬迁对象。

如房屋合法产权人已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享受安置政策。2019年8月29日之后房屋交易的,不列入搬迁对象。

(二)其他安置对象

1、经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人员,且已与峃口镇人民政府签订避让搬迁安置协议的对象。

2、龙丽温高速公路政策处理涉及搬迁且已与峃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对象。

3、绿道大桥建设政策处理涉及搬迁且已与峃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对象。

二、安置方式

(一)安置地点及房源

安置地点位于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由兴福堂安置、大峃镇留地安置、县人民医院安置等安置户安置后,剩余房源优先给予安置。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剩余房源全部安置后,若房源不足,安置于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房源由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安置面积及价格

1、符合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一且有房产的安置户,可选择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或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如房屋倒塌(半倒塌)但已经办理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的1:2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

其中,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认购面积的部分,或按倒塌(半倒塌)房屋集体土地证占地面积的1:2计算安置认购面积部分,均按安置均价70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安置认购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均价75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72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2、符合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一且无房产的安置户,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按安置均价75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72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3、符合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二的安置户,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如房屋倒塌(半倒塌)但已经办理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的1:2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按安置均价70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4、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计算安置认购面积(其中,签订龙丽温高速公路政策处理安置协议的安置户,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认购面积),按安置均价70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5、本方案所述安置价格系均价,均不含楼层和边套差价,安置房款按一房一价结算。

6、附属用房、独立庭院(天井)、牛栏、厕所等附属建筑物,均不纳入计算安置认购面积。

7、安置户的车库认购资格按其认购的安置房套数计算,具体认购办法由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三)增购方式及价格

1、柳山下山搬迁安置户如安置面积不足最小户型的,必须按剩余房源的最小户型给予增购,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安置户如选足安置房户型后,如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增购一套,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不增购的,其中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剩余安置面积,参照原房屋结构类别(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7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土木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2、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如安置面积不足最小户型的,必须按剩余房源的最小户型给予增购,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安置户如选足安置房户型后,如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增购一套,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不增购的,其中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剩余安置面积,参照原房屋结构类别(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7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土木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四)补助方式

1、柳山下山搬迁的安置户如符合省市县扶贫异地搬迁或下山搬迁项目补助条件的,由峃口镇录入系统和上报审核,如通过审核,按相关文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2、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执行,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五)原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零星土地处置方式

1、柳山下山搬迁安置户的原合法房屋按结构类别(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7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土木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附属建筑物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安置户在签订安置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同意宅基地(附属用房)及零星土地的复垦协议,并一个月内腾清,由峃口镇政府统一拆除后实施宅基地复垦。原房屋(附属建筑物)拆除后的占地及零星土地使用权收归峃口村集体所有。

2、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确定的处置方式处置。如协议没有明确的,原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零星土地由峃口镇政府处置。

(六)其他规定

1、本方案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在本方案规定期间内按要求选择房源安置并签订协议,如不选安置房源的或不签订相关协议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2、如因房源不足,部分安置对象须待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好后给予安置,期间不享受任何房屋租金或其他生活补助。

3、本方案涉及柳山整村下山搬迁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交易。

4、本方案实施后,峃口村柳山自然村原则上不再进行村庄规划和农村宅基地审批。

三、安置程序

(一)申请。安置方案确定后,安置户以户为单位自愿向峃口村提出搬迁安置申请,并填写原房屋同意拆除复垦承诺书和搬迁安置申请表。

(二)审核。峃口镇政府联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安置户信息进行核对和房屋进行确权,确定安置对象初步名单、房屋信息等。

(三)公示。经审核后,由峃口镇政府将安置对象、应安置认购面积等信息于所在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峃口镇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确定安置对象名单后进行公告。

(五)签约。名单确定公告后一个月内,安置户必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签订安置协议和宅基地(附属用房)复垦协议。

(六)房屋分配。安置房定位采用摸文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由大峃城市新区管委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四、保障措施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峃口镇要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做好搬迁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补助资金保障;大峃城市新区管委负责房源落实、房屋分配、房款结算等工作;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柳山异地搬迁或下山搬迁补助的审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原房屋合法产权的审核工作;峃口镇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政策处理、搬迁补助及搬迁安置等具体实施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峃口镇另行提出,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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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政发〔2021〕1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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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峃口镇柳山下山搬迁及避灾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2-01 09:23:2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县殡仪馆迁建工程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峃口实际情况,按照“整村搬迁、拆旧搬新;以人为主、人房结合”的原则,制定柳山下山搬迁及避灾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一)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

对象一:具有2013年2月21日(含当日,下同)前公安户籍在册的峃口村柳山自然村农业户籍的人员,列为搬迁对象。安置户数按2019年8月29日(含当日,下同)前公安户籍登记的户数计算。

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经峃口村村民代表会议、峃口镇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上述搬迁对象:

1、2013年2月21日前因就读大中专学校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截至目前仍在读书或毕业后于2019年8月29日前将在校户口已迁回峃口村的;

2、2013年2月21日前因服兵役将户口迁移到部队的军人,截至目前仍在服役的或退役后于2019年8月29日前将户口已迁回峃口村的;

3、2013年2月21日前户口因在外服刑迁移或注销的服刑人员,仍在服刑的或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8月29日前将户口已迁回峃口村的;

4、2013年2月21日前出生但尚未登记户口的且父母系搬迁对象的儿童,其户口于2019年8月29日前已登记在峃口村的;

5、2013年2月21日前户口因出国注销且有派出所证明的人员,于2019年8月29日前户口重新登记到峃口村的;

属于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列入搬迁对象:

1、2013年2月21日前已故且户籍未注销的人员;

2、2013年2月21日前挂靠户口的人员;

3、2013年2月21日前机关、事业国企单位正式干部、职工且户籍未迁出的人员。

对象二:不符合对象一条件,但拥有已登记合法产权的柳山自然村房屋的人员,列为搬迁对象。房屋倒塌(半倒塌)但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部门审核后,可列为搬迁对象。

如房屋合法产权人已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享受安置政策。2019年8月29日之后房屋交易的,不列入搬迁对象。

(二)其他安置对象

1、经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人员,且已与峃口镇人民政府签订避让搬迁安置协议的对象。

2、龙丽温高速公路政策处理涉及搬迁且已与峃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对象。

3、绿道大桥建设政策处理涉及搬迁且已与峃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对象。

二、安置方式

(一)安置地点及房源

安置地点位于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由兴福堂安置、大峃镇留地安置、县人民医院安置等安置户安置后,剩余房源优先给予安置。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剩余房源全部安置后,若房源不足,安置于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房源由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安置面积及价格

1、符合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一且有房产的安置户,可选择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或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如房屋倒塌(半倒塌)但已经办理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的1:2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

其中,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认购面积的部分,或按倒塌(半倒塌)房屋集体土地证占地面积的1:2计算安置认购面积部分,均按安置均价70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安置认购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均价75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72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2、符合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一且无房产的安置户,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按安置均价75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72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3、符合柳山下山搬迁安置对象二的安置户,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如房屋倒塌(半倒塌)但已经办理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的1:2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按安置均价70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4、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计算安置认购面积(其中,签订龙丽温高速公路政策处理安置协议的安置户,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安置认购面积),按安置均价7000元/平方米(县兴福堂一期安置小区)和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结算。

5、本方案所述安置价格系均价,均不含楼层和边套差价,安置房款按一房一价结算。

6、附属用房、独立庭院(天井)、牛栏、厕所等附属建筑物,均不纳入计算安置认购面积。

7、安置户的车库认购资格按其认购的安置房套数计算,具体认购办法由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三)增购方式及价格

1、柳山下山搬迁安置户如安置面积不足最小户型的,必须按剩余房源的最小户型给予增购,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安置户如选足安置房户型后,如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增购一套,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不增购的,其中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剩余安置面积,参照原房屋结构类别(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7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土木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2、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如安置面积不足最小户型的,必须按剩余房源的最小户型给予增购,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安置户如选足安置房户型后,如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增购一套,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不增购的,其中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剩余安置面积,参照原房屋结构类别(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7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土木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四)补助方式

1、柳山下山搬迁的安置户如符合省市县扶贫异地搬迁或下山搬迁项目补助条件的,由峃口镇录入系统和上报审核,如通过审核,按相关文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2、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执行,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五)原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零星土地处置方式

1、柳山下山搬迁安置户的原合法房屋按结构类别(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7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土木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附属建筑物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安置户在签订安置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同意宅基地(附属用房)及零星土地的复垦协议,并一个月内腾清,由峃口镇政府统一拆除后实施宅基地复垦。原房屋(附属建筑物)拆除后的占地及零星土地使用权收归峃口村集体所有。

2、其他安置对象按照原有协议确定的处置方式处置。如协议没有明确的,原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零星土地由峃口镇政府处置。

(六)其他规定

1、本方案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在本方案规定期间内按要求选择房源安置并签订协议,如不选安置房源的或不签订相关协议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2、如因房源不足,部分安置对象须待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好后给予安置,期间不享受任何房屋租金或其他生活补助。

3、本方案涉及柳山整村下山搬迁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交易。

4、本方案实施后,峃口村柳山自然村原则上不再进行村庄规划和农村宅基地审批。

三、安置程序

(一)申请。安置方案确定后,安置户以户为单位自愿向峃口村提出搬迁安置申请,并填写原房屋同意拆除复垦承诺书和搬迁安置申请表。

(二)审核。峃口镇政府联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安置户信息进行核对和房屋进行确权,确定安置对象初步名单、房屋信息等。

(三)公示。经审核后,由峃口镇政府将安置对象、应安置认购面积等信息于所在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峃口镇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确定安置对象名单后进行公告。

(五)签约。名单确定公告后一个月内,安置户必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签订安置协议和宅基地(附属用房)复垦协议。

(六)房屋分配。安置房定位采用摸文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由大峃城市新区管委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四、保障措施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峃口镇要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做好搬迁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补助资金保障;大峃城市新区管委负责房源落实、房屋分配、房款结算等工作;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柳山异地搬迁或下山搬迁补助的审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原房屋合法产权的审核工作;峃口镇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政策处理、搬迁补助及搬迁安置等具体实施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峃口镇另行提出,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