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1-9444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议题背景
电鱼、毒鱼、地笼网等非法捕捞方式,大肆破坏溪鱼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溪鱼的保护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刻不容缓。社会各界要求在我县加强渔业管理和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县检察院、县人大、政协以及有关代表提出有关禁渔护渔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议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5月14日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文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议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5月14日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3.县人民检察建议书(文检公诉建﹝2019﹞1号)。
三、起草经过
2020年7月12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护渔工作进行讨论和研究,并起草了《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初稿。经科室与分管领导和水利等部门进行讨论完成修改稿。9月4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文成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23日,县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讨论,根据相关人员和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调整,并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2021年1月12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设立境内飞云江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请示》,1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在辖区实施禁渔制度的复函》(浙农字函〔2021〕61号)同意我县在辖区实施禁渔制度。4月27日,县政府刘云副县长委托叶胜副主任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有关禁渔制度的意见,经讨论达成统一意见,形成送审稿上报县政府。
四、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禁渔范围为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作业方式为禁止除娱乐性一人一杆手竿垂钓以外一切捕捞作业,其中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禁止手竿垂钓。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区设置界碑等标识,明确禁渔区范围及相关事项,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采取措施加大禁渔区的管理力度,加强渔政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渔制度实施,保证禁渔区(期)设立的实际效果。
五、实施时间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钟雪华(行政机关负责人)、
咨询联系人:夏邦才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0577-59026166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1-9444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议题背景 电鱼、毒鱼、地笼网等非法捕捞方式,大肆破坏溪鱼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溪鱼的保护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刻不容缓。社会各界要求在我县加强渔业管理和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县检察院、县人大、政协以及有关代表提出有关禁渔护渔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议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5月14日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文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议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5月14日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3.县人民检察建议书(文检公诉建﹝2019﹞1号)。 三、起草经过 2020年7月12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护渔工作进行讨论和研究,并起草了《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初稿。经科室与分管领导和水利等部门进行讨论完成修改稿。9月4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文成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23日,县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讨论,根据相关人员和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调整,并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2021年1月12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设立境内飞云江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请示》,1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在辖区实施禁渔制度的复函》(浙农字函〔2021〕61号)同意我县在辖区实施禁渔制度。4月27日,县政府刘云副县长委托叶胜副主任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有关禁渔制度的意见,经讨论达成统一意见,形成送审稿上报县政府。 四、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禁渔范围为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作业方式为禁止除娱乐性一人一杆手竿垂钓以外一切捕捞作业,其中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禁止手竿垂钓。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区设置界碑等标识,明确禁渔区范围及相关事项,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采取措施加大禁渔区的管理力度,加强渔政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渔制度实施,保证禁渔区(期)设立的实际效果。 五、实施时间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农业农村局 咨询联系人:夏邦才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0577-5902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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