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2-0082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发改价〔2022〕5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2-2022- 0001 |
县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温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温教基〔2021〕138号)等文件精神,参考省内各地的收费标准,统筹考虑文成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和减轻负担等因素,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文成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基本定位
课后服务是指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后,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由学校为主承担、基于学生自愿、面向有需求的学生、具有公益属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课后育人服务。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正常教学日时段,按小学580元/生· 学期,初中780元/生·学期的标准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2)学校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限额内下浮收取,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或补助。
(3)学生因故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参与时间按月折算收费。
(4)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
(5)民办非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如学费中已包含课后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教育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 2月25日印发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2-0082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发改价〔2022〕5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2-2022- 0001 |
县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温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温教基〔2021〕138号)等文件精神,参考省内各地的收费标准,统筹考虑文成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和减轻负担等因素,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文成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基本定位 课后服务是指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后,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由学校为主承担、基于学生自愿、面向有需求的学生、具有公益属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课后育人服务。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正常教学日时段,按小学580元/生· 学期,初中780元/生·学期的标准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2)学校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限额内下浮收取,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或补助。 (3)学生因故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参与时间按月折算收费。 (4)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 (5)民办非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如学费中已包含课后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教育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 2月2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