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3-0045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3-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体育场路-伯温路-建设东路-环城南路-栖霞路-周村街-栖云路-建设路-建设东路-徐汇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文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图示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附件:文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图示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3-0045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3-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体育场路-伯温路-建设东路-环城南路-栖霞路-周村街-栖云路-建设路-建设东路-徐汇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文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图示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附件:文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图示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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