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3-0045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30 17:29:52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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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发布了《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情况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根据相关数据调查,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普通机动车排放数倍。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二、具体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2、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次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具体范围如下:体育场路-伯温路-建设东路-环城南路-栖霞路-周村街-栖云路-建设路-建设东路-徐汇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有关要求

1.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以通过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577-67799150)或网上申报平台(浙里办“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环保平台”)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非道机械所有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非道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检抽查工作,对非道机械的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2、关于管理要求: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依法予以处罚,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3、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

解读人:刘彤(局长)

业务科室:大气土壤科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7-6779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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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图文解读)《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30 17:29:52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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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发布了《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情况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根据相关数据调查,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普通机动车排放数倍。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二、具体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2、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次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具体范围如下:体育场路-伯温路-建设东路-环城南路-栖霞路-周村街-栖云路-建设路-建设东路-徐汇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有关要求

1.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以通过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577-67799150)或网上申报平台(浙里办“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环保平台”)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非道机械所有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非道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检抽查工作,对非道机械的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2、关于管理要求: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依法予以处罚,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3、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

解读人:刘彤(局长)

业务科室:大气土壤科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7-677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