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3-100479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农字〔2023〕2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65-2023-0001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9 15:37:19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方案自2023年7月3日起试行。

联系人:文成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周盈庭、林婷。电话:13706616781,18358798125。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

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或乡镇防疫员等方式实施免疫。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3.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通过第三方服务主体或乡镇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补助方式。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不需要在模块中申请疫苗补贴,所需疫苗在政采云“兽医馆”中由县农业农村局走政府采购流程完成后免费发放;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综合考虑畜禽病种、畜禽存栏数、产地检疫数、生产模式,由乡镇包干使用。

(二)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1.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规模养殖场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半年度结算一次(4-6月、10-12月)。

2.补助资金审核。各乡镇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参考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栏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资金拨付。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乡镇直接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对养殖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养殖场(户)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2次以上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2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仅限于本县辖区内“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乡镇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文成县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疫苗品种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瘟

猪瘟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附件2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补助标准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苗

2.00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1.80元/毫升

猪瘟活疫苗

0.36元/毫升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

附件3文成县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三方服务条件

是否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是

□否

是否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是

□否

是否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是否符合乡镇、县农业农村和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

□否

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是否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印发 

关于印发《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3-100479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农字〔2023〕2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65-2023-0001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9 15:37:1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方案自2023年7月3日起试行。

联系人:文成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周盈庭、林婷。电话:13706616781,18358798125。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

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或乡镇防疫员等方式实施免疫。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3.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通过第三方服务主体或乡镇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补助方式。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不需要在模块中申请疫苗补贴,所需疫苗在政采云“兽医馆”中由县农业农村局走政府采购流程完成后免费发放;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综合考虑畜禽病种、畜禽存栏数、产地检疫数、生产模式,由乡镇包干使用。

(二)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1.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规模养殖场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半年度结算一次(4-6月、10-12月)。

2.补助资金审核。各乡镇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参考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栏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资金拨付。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乡镇直接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对养殖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养殖场(户)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2次以上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2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仅限于本县辖区内“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乡镇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文成县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疫苗品种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瘟

猪瘟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附件2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补助标准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苗

2.00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1.80元/毫升

猪瘟活疫苗

0.36元/毫升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

附件3文成县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三方服务条件

是否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是

□否

是否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是

□否

是否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是否符合乡镇、县农业农村和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

□否

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是否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印发 

关于印发《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